采纳了!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告诉媒体,住建部采纳了她的建议,将着手把《物业管理条例》改为《物业服务条例》。
业主自己的车开不进小区、物业被解约三年却拒不退场、不交物业费就限制门禁、小区公共收益多年拒不公示,近些年,一系列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引起公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探讨:物业与业主之间,应该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还是“服务与委托”的契约关系?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指出,物业应有更多服务意识,在官方文件表述中,应将“物业管理”统一为“物业服务”,引发广泛关注。她认为,虽然只是“管理”和“服务”两字之差,但背后折射的是角色定位的转变。
图/图虫创意
樊芸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传统的服务业,物业管理公司需要转变观念。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房产律师王玉臣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民法典已经将物业相关合同定义为“物业服务合同”,清晰界定了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报酬的平等合同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王玉臣说,原“物业管理”表述易混淆主体,物业服务人本质上是提供劳务的服务方,业主才是小区的管理主体,名称调整更贴合其法律角色。
然而,法律的应然与生活的实然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落差。新治道咨询公司创办人、社区治理专家陈凤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实中,因历史沿革、社会习惯及基层行政路径依赖等,物业公司仍普遍承担大量且沉重的“管理”职责,导致角色模糊、权责错配。而这种错配,也容易引发小区秩序混乱。
不过,陈凤山也提到,让物业公司完全摒弃“管理”职能并不现实。陈凤山表示,诸如清理楼道堆积杂物、劝阻和制止违规装修等行为,本质上仍带有管理属性。虽然通过更柔性和人性化的方式,可以将其包装或诠释为“服务”,但并未改变其内核。
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长、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麻向理在物业行业深耕20余年,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当前实际操作中,物业管理仍有必要,但应侧重于小区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方面。
在他看来,物业管理与服务应当结合,且“服务大于管理”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当前,物业行业正经历快速变化,业主满意度调查、红黑榜等监督机制,也在推动物业公司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他说。
值得一提的是,陈凤山提到,物业若要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小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管理人”来行使管理权,这角色依法应由业委会承担。但现实中,很多小区因物业阻挠、业主参与度低、组织困难等难以成立业委会。即便成立,也常运作艰难,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陈凤山认为,须从制度上入手,让分散、弱势的业主更容易组织起来,成立业委会,并确保其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与能力。“唯有如此,‘物业服务’的契约平等精神才能真正落地。”他说。
王玉臣则建议,住建部门可参考老旧小区管理经验,指导物业企业建立服务质量公示与考核机制,对服务不达标的企业督促整改或更换。此外,还应该通过街道和社区指导,完善业主大会与业委会运作机制,从而让业主能够有效行使选聘、解聘物业的权利。
记者:陈淑莲
(149793680@qq.com)
编辑:孙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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