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物业管理” 与 “物业服务” 这两个词的区别引发广泛关注。有代表建议,在官方文件表述中,把“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让产权人感受到业主的主人翁地位。目前,相关部门已经采纳了该建议。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房产律师,我处理过很多物业纠纷。在我看来,将 “物业管理” 改为 “物业服务”,不仅符合法律定位,更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很多人习惯认为物业是 “管” 着小区的,业主是被 “管” 的。但这种认知正是许多矛盾的根源。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相关合同明确界定为 “物业服务合同”,清晰地界定了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报酬的平等合同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物业管理” 中的 “管理” 二字极易混淆主体。物业服务人的本质是提供服务的,业主才是小区的真正管理主体。将表述调整为 “服务”,正是回归其法律角色的重要一步。
那么,想要物业行业从 “管理型模式” 转向 “服务型模式”,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合同与服务标准细化透明。现实中很多纠纷源于合同约定模糊。我们可以细化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结合规定的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安全保护等义务,明确服务频次、质量标准,避免模糊性约定,并且务必公开透明。
其次,严格执行 “质价相符”。物业公司应依据明确的物业费构成,保障服务成本投入。收了相应费用,就要提供匹配服务,配备足够人员、定期维护设施,确保服务与收费相匹配。
最后,强化业主监督机制。物业必须定期公示服务履行情况、公共收益收支等关键信息,主动接受监督,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
当然,想要物业服务理念的转变和模式落地,还需要配套措施形成合力。
首先,统一法规表述。系统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将 “实施物业管理” 统一调整为 “实施物业服务”,从制度层面固化服务理念。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可参考住建部门的老旧小区管理经验,指导物业企业建立服务质量公示、考核机制,对服务不达标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或更换。
第三,提升业主自治能力。通过街道、社区指导,完善业主大会、业委会运作机制,让业主能有效行使选聘、解聘物业的权利。目前,普遍存在成立业委会难的问题,要切实打破相关屏障,加强引导与指导。
从 “管理型” 模式向 “服务型” 模式转变,绝不仅是两个字的替换。它需要通过服务标准细化、质价相符落实、纠纷源头化解等路径落地,并配套法规表述修订、业主自治强化、监管机制完善等协同措施,才能实现业主与物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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