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壹杰律师,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在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充分的诉讼准备,成功帮助当事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171510 元款项,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因代他人清偿购房贷款,依法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且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仅受偿小部分款项,剩余债权迟迟无法实现。经查,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对案外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该权利,直接导致我方当事人的到期债权难以实现,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作为主办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材料,梳理出债务人遗产线索 ——案外第三方处存放有债务人 30 万元遗产,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各享有 10 万元份额,其中仅一位继承人通过诉讼实现了自身份额,其余继承人怠于主张权利,致使剩余 20 万元遗产未能被执行分配。同时,我方精准核算出第三方处剩余的可执行遗产数额,扣除已执行分配的款项后,实际可主张金额为 171510 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其与债务人继承人已完成结算、债务基础不复存在,且继承人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同时还主张抵销权、认为原告主张金额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针对上述抗辩,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多份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逐一进行反驳:其一,被告与债务人继承人的私下结算行为未经过法定程序,且损害了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债务基础依然存在;其二,债务人的多名继承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未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主张债权,明显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其三,被告主张的抵销权若直接行使,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四,我方当事人作为合法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 “不告不理” 的民事诉讼原则,无需追加其他未起诉的债权人。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我方的诉讼意见,作出 (2024) 浙 0303 民初 3211 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仍负有返还债务人遗产的义务,债务人继承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了我方当事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我方当事人的代位权主张成立,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171510 元,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的胜诉,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在债务人及继承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代位权诉讼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
作为专业民商事律师,在处理此类债权实现纠纷时,需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线索,找准债权实现的突破口,通过合法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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