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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申请中,因“缺乏显著特征”被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驳回,是许多申请人遇到的难题。不少人认为一旦触碰“缺显”红线便无力回天,本文通过高沃代理的“爱贴贴”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证明:只要找对思路、用足证据,缺显驳回完全可以实现逆转。

商标标识:

指定使用商品:0901 掌上电脑专用屏幕保护膜,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 0907 手机壳,手机套,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保护壳,皮制手机套; 0922 智能手机用无线充电器

▌接受委托

2023年8月,“深圳市爱贴贴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其名下第73024850“爱贴贴”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该商标因《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该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爱贴贴’,属于网络流行词汇,该标志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

▌驳回复审核心观点主张

其一,从商标本身构成出发,深入挖掘其独创性与差异化,详细论证“爱贴贴”并非对商品功能的直接描述,而是通过文字组合形成的具有独特含义的标志,其读音朗朗上口、记忆点鲜明,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的核心识别功能;

其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人早在2016年便注册了英文“itietie”商标,后续又成功注册多类“爱贴贴”商标,形成完整的品牌知识产权布局,进一步印证了商标的独创性与品牌连贯性,反驳了“缺乏显著特征”的驳回理由。

其三,通过以“爱贴贴”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检索,可以轻易检索到申请人的相关企业及企业对应的服务,由此可见,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特定指向性,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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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充分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其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申请人收集了“爱贴贴”在产品包装、宣传推广、市场销售等场景的大量使用材料,清晰展现该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稳定认知,能够有效关联品牌来源,满足“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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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借力类似成功案例,遵循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不仅举证自身在第09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的“爱贴贴”商标已成功注册,证明该标志具备注册可行性;还列举了其他企业“爱贴贴”、“爱贴”商标在医疗、医药、通讯等多个类别获批的案例,佐证类似标志在不同领域的注册合理性,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有力论证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知局裁定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国知局于2025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第73024850“爱贴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以上驳回复审案件国知局认定: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办案心得

在商标申请中,因“缺乏显著特征”被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驳回,是许多申请人常遇的难题。不少人认为一旦触碰“缺显”红线便无力回天,但“爱贴贴”商标的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却用实际结果证明:只要找对思路、用足证据,缺显驳回完全可以实现逆转。专业的分析与充分的准备,往往能让看似无望的商标申请焕发新生。

在此也建议,若您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遭遇驳回难题,不妨选择专业、靠谱的代理机构协助处理驳回复审业务,高沃借助专业的法律解读能力、丰富的案例经验与完善的证据梳理体系,为您的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让商标注册之路更加顺畅。

商标代理人:王欢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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