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已经被滥用了,很多不构成这个罪名的行为都被认定为犯罪了,这确实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对知识产权法不了解,对法益不关注,机械适法是造成这一现场的主要原因。很多人,特别是一些司法办案人员对这个罪名存在误解,认为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生产了注册商标标识,数量或数额较大,满足这几个条件了,就可以认定构成犯罪了。这样去理解,是非常机械的,有些行为只是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没有实质侵犯到法益,这个时候,也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话题就是商标性使用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关系。举个例子来说,张三未经授权,生产了注册商标的标识,卖给了李四,但是李四并没有将它用来做假货,也没有将它用作包装,这个时候,我们还能认为张三构成商标标识犯罪吗?
首先来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逻辑前提是行为侵犯了商标的专有权,这个是基本前提;从犯罪的发展进程角度来看,商标标识犯罪本质上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预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生产商标标识是用于生产假冒商品。立法也是充分考虑了商标标识犯罪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起到的扩大帮助作用,所以,设立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个罪名来严密法网。如果说生产的商标标识是没有,甚至说是不可能是帮助后端的人做假货的,这个时候,即使是未经授权生产了商标标识,也不应当认定构成商标标识犯罪。
为什么说有些商标标识不可能是帮助他人做假货呢?因为它起不到“商标性使用”的最终效果。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以属于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条件。商标性使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在商品上使用了此商标标识;二是对商标标识的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性使用是商标犯罪的基本问题,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当属于“商标性使用”,才有可能是商标侵权,当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严重时,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商标的使用”不等于“商标性使用”,有些行为最多只是属于商标的使用,而不是法律上的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表明该商品来源于这个商标的。
一句话来说,商标标识犯罪本质上是方便他人造假,或协助他人造假,如果发现后期并没有人造假,也不存在造假的,实际上来说,就不会产生混淆正品的社会后果。未经授权生产注册商标标识也仅是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程度还不至于达到犯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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