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甲公司开发某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张先生(原告)与其外甥小陈(被告)均申请购房资格,张先生通过核验且为优先家庭,但小陈摇号顺序在先。
因小陈资金不足,双方口头约定:由张先生借用小陈名义购房,所有费用由张先生承担,房屋归其所有,待可过户时再转回。
随后,张先生以小陈名义:
签订认购书、预售合同;
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近100万元(通过妻子转账90万元);
持有小陈的还贷银行卡,按月还款至2018年;
2016年收房后装修并委托中介出租,租金由其妻子收取;
所有购房合同、发票、贷款文件原件均由其保管。
2017年,房屋登记至小陈名下,并设公积金抵押。2018年底,因家庭继承纠纷,小陈收回房屋并拒绝配合过户。
张先生遂起诉,要求:
过户至其名下;
配合结清贷款、解除抵押;
返还房屋。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借名购买自住型商品房,虽真实出资,但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不得强制履行。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事实成立:
出资、还贷、持证、出租等均由原告完成;
被告无法合理解释为何所有文件在原告手中。
但协议无效:
自住型商品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面向特定中低收入群体;
借名行为绕过资格审核,挤占真正刚需家庭的购房机会;
即使原告自称“也有资格”,但其主动利用他人顺位优先购房,仍破坏公平分配秩序。
无效后果另行处理:
法院未否定原告的出资事实,但明确:不能通过诉讼确权或过户;
双方可就资金返还、损失赔偿等另案主张。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政策房借名 + 事实清楚但法律禁止”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锁定房屋性质:强调“自住型商品房”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情形;
弱化出资事实影响:承认原告出钱,但指出“出钱≠有权获得产权”;
援引政策目的:保障房制度旨在解决住房困难,非投资或套利工具;
重要提醒:
⚠️ 自住型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等政策房,绝对不要借名购买!
⚠️ 即使你有资格、即使对方同意、即使全款出资——法院也不会支持过户!
⚠️ 一旦发生纠纷,出资人可能“钱房两空”,或仅能追回本金,无法获得房产增值。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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