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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丨 柯南 整理

□编辑丨章楠

近日,巴彦淖尔市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关注:某物业公司将小区181个公共地上停车位私自出租,五年间收取32.4万元租金却未用于公共支出,最终被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退款。这并非个案。纵观当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本应为业主服务的物业公司,为何屡屡异化为“圈地收租”的既得利益者?当服务合同沦为霸王条款,当公共收益变成“私房钱”,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涉及几亿家庭的民生问题。

不平等的契约,谁在违约?

从一开始,业主在物业合同面前就丧失了议价权。无论是强制捆绑的“前期物业合同”,还是看似民主的“续签协议”,本质上都是一道单选题:要么签字,要么别买。这种不平等的谈判地位,为后续的所有乱象埋下了伏笔。

泉州市场监管部门点评的“霸王条款”便是明证:无论居住与否均需全额交费、逾期可停水停电、甚至保留“最终解释权”……更有甚者,芜湖某物业在合同中暗藏陷阱:若业主因欠费被起诉,物业费标准竟自动上调。这一荒唐条款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决无效,但类似的“文字游戏”在无数小区合同里仍屡见不鲜。从一开始,业主在物业合同面前就丧失了议价权。无论是强制捆绑的“前期物业合同”,还是看似民主的“续签协议”,本质上都是一道单选题:要么签字,要么别买。这种不平等的谈判地位,为后续的所有乱象埋下了伏笔。

泉州市场监管部门点评的“霸王条款”便是明证:无论居住与否均需全额交费、逾期可停水停电、甚至保留“最终解释权”……更有甚者,芜湖某物业在合同中暗藏陷阱:若业主因欠费被起诉,物业费标准竟自动上调。这一荒唐条款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决无效,但类似的“文字游戏”在无数小区合同里仍屡见不鲜。

在安徽淮南,类似的问题以另一种方式上演。田家庵区某小区业主大会续聘物业公司的表决中,竟出现大量无书面授权的代投票行为,部分人一人代投数十票,唱票时也未区分代投票与本人投票,严重影响结果公正性。更令人震惊的是,业委会在合同中擅自变更服务性质、删减核心事项,且未履行法定公示程序。业主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告上法庭,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民法典》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判决撤销续聘决定及所签合同。这面“公正无私 执法如山”的锦旗背后,是司法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更折射出业主在物业事务中话语权的脆弱——连投票都可能被“代劳”,合同又怎能代表真实意愿?

阜阳的一起案件则揭示了物业催缴手段的荒诞。因未缴纳物业费,某小区业主竟被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用大喇叭在入户大厅“喊话”催收,循环播放“欠钱不还”,楼栋管家还拍摄视频传播。阜阳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物业公司被判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公告,公开赔礼道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然而现实中,从停水停电到“大喇叭羞辱”,这类违法催收手段仍屡禁不止。当合同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所谓的“契约精神”又从何谈起?

公开的收益,谁在私吞?

更值得警惕的是,许多物业公司正在上演一场“静悄悄的圈地运动”。

小区电梯间的广告、地面的停车位、公共区域的快递柜和自动售水机、甚至通信基站的占地费——这些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然而现实中,真正把这笔钱返还给业主或用于公共维修的物业公司有多少?

黑龙江省住建厅明确列出公共收益的八大来源,并要求物业服务人单独列账、定期公示。杭州市也规定公共收益应专户管理,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但巴彦淖尔通报的案例表明,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仍在持续——该物业公司将181个公共车位出租五年,收入32.4万元全部“袋袋平安”。这哪里是提供服务?分明是拿着业主的资产做无本生意,堪称“地主式不劳而获”的现代版。

安徽的整治行动正在向这一乱象亮剑。淮北市纪委监委将“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列为“点题整治”项目,督促住建局对广告收益、停车位收益、场地租赁收益等7类公共收益项目进行专业审计,推动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整治过程中,共查处物业服务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3件,党纪政务处分7人,依法留置2人。烈山区傲景观澜小区物业未公示2000元饮水机公共收益,被通报督办后整改;相山区特凿花园小区因履约不到位、环境脏乱差,在物业服务质量测评中不合格,最终被业委会依法清退。这些案例说明,公共收益被侵占并非个别现象,而整治的关键在于监管到位。

宁德市住建局的一则问答更是直指要害: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当民事纠纷的边界被突破,法律的底线就必须亮剑。

模糊的定位,谁在获利?

问题的根源在于:物业管理本质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却被完全交给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

浙江省政协委员潘家玮曾指出,物业服务联系千家万户,事实上承担了大量公共管理事务——电梯安检、消防巡查、垃圾分类、疫情防控,但长期以来被简单归类为“房地产业的分支”。这种定位偏差导致一个怪象:物业公司一方面享受公共资源带来的稳定收益,另一方面又以“企业自主经营”为由回避公共责任;业主既要为物业服务买单,又要忍受公共收益被侵占,还要承担小区公共事务“没人管、管不好”的后果。

重庆市大足区的一份政协提案答复中明确提出,物业小区是社区治理的最基本网格单元,应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不应仅仅是商业行为,更应承载基层治理的公共职能。安徽的实践提供了有益探索:淮北市在整治中不仅查处个案,更推动市住建局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指引,明确常态化检查和公共收益排查机制,与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商,形成共管格局。六安市城管部门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线索,将监管触角延伸到群众身边。既然是涉及几亿家庭、关乎全民民生的公共事业,就不应完全由逐利的商业资本主导,而需要政府监管、司法保障、群众参与的多元共治。

服务的底色,谁来守护?

解决物业乱象,需要多管齐下。

首先,必须斩断伸向公共收益的“黑手”。黑龙江省要求公共收益专户管理、定期审计,杭锦后旗对侵占32.4万元公共收益的物业公司开出5万元罚单并责令退款——这些做法值得推广。对于情节严重、金额巨大的,还应依法追究刑责。

其次,要从源头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及时纠正霸王条款。法院也应像芜湖繁昌区法院、淮南田家庵区法院、阜阳中院那样,对显失公平的条款和程序坚决说“不”。

更重要的是,应重新定位物业管理的属性。明确其“准公共产品”的定位,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对于属于政府管理职责的公共事务,如确需物业企业承担,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而对于小区共有资源的经营收益,则应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确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安徽,从淮南业主维权案的司法纠偏、阜阳“大喇叭催费”案的侵权认定,到淮北对公共收益的专项整治,我们看到监管与法律正在向物业乱象亮剑。然而,并非所有问题都能迅速解决——以安徽某高速物业为例,仅其铜陵分公司近年来涉及司法案件就达83起,涵盖物业服务、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领域,2020年时其全公司涉诉案件更被披露高达228起。这些数字背后,是无数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信任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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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是家的延伸,是城市治理的末梢。当物业公司把小区当成“自留地”时,损害的不仅是业主的钱袋子,更是基层治理的根基。要让物业服务真正回归服务本质,让公共收益真正姓“公”,必须从契约公开到收益透明,从程序正义到实质公平,走好每一步。这是对几亿家庭最基本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