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将陆续发布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市民理性、科学消费,也督促商家诚信守法经营。此次曝光的两起案例,分别涉及宠物交易纠纷和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颇具警示意义。
商家拒退款并言语刺激消费者
2025年6月24日,成华区消委会接到了市民张先生的投诉,投诉对象为当地一家宠物服务公司。
据张先生讲述,2025年6月6日他和这家宠物公司签订了购买协议,花2800元购买一只指定的黑白边牧犬以及配套用品,双方约定等狗狗打完两针疫苗后再交付。可之后商家却单方面说这只边牧生病了,要求张先生更换狗狗,被张先生拒绝后,商家直接拒绝退款。
2025年6月24日,张先生和商家现场进行协商,张先生的女友有抑郁症病史,商家工作人员对其女友进行言语刺激,导致女孩当场晕厥、病情复发,为此产生了300元左右的医疗费用。气愤的张先生随即向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解除合同、全额退还2800元购宠款,同时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元。
接到投诉后,成华区消委会第一时间核实了商家的经营资质、购买协议以及事发全过程。调解时,工作人员重点围绕三个问题展开:商家无法提供约定狗狗是否违约、工作人员不当言语和消费者身体受损是否存在关联、商家售卖活体宠物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经过多次调解和普法宣传,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还张先生2800元,双方的纠纷就此解决。
消委会指出,本案涉及合同违约与人身侵权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商家无法交付消费者指定的宠物犬,导致消费者购买特定宠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
其次,关于人身损害责任。在经营场所内,商家工作人员对具有特殊健康状况的消费者进行了不当的言语刺激,该行为可能成为诱发其病情复发的因素,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委会提醒,活体宠物交易风险较多,商家一定要规范签订销售合同,加强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法律知识培训,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向未成年人售酒致其酒精中毒
商家赔偿760元,被立案调查
2025年4月22日,简阳市消委会收到市民邓女士的投诉,举报当地一家便利店违规向未成年人卖酒。
邓女士表示,当天自己还未成年的女儿和同学在这家便利店,买了一瓶酒精度8°的预调鸡尾酒饮用,之后女儿因急性酒精中毒晕倒在路边,被紧急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665元。邓女士认为,便利店虽然挂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牌子,但依旧违规卖酒,存在明显过错,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交通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0元。可便利店店长只愿意道歉并进行少量赔偿,双方始终谈不拢,邓女士只好向消委会求助。
简阳市消委会立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上门核查,确认便利店虽然设置了禁售标识,但店员在售卖时未能辨认出消费者是未成年人。调解一开始,商家只愿意赔偿300元,和邓女士的诉求相差甚远。
随后消委会采用“先背对背、再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一边帮邓女士整理完善证据,一边向商家普法,明确告知仅挂标识不等于履行了法定义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商家必须主动查验年龄的规定,经过多轮法理兼顾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便利店一次性赔偿邓女士760元,并且现场完成支付。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针对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单独立案进行查处。
消委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无法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必须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本案中,便利店只是做到了“形式合规”,没有真正履行查验年龄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应对由此直接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监护人也应当尽到教育、看管的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保护。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商家提了醒,履行法定义务不能只做表面功夫,不能以挂了标识就推脱查验责任;同时也呼吁家长,做好家庭监护,和法律监管一起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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