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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目的不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双方协商确定的双向考察期限。试用期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补充人力资源的目的。实习期是在校学生为了提早熟悉专业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到用人单位的学习锻炼。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内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实习期的一般是在校学生。

性质不同:实习期是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的考察期,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范。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