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万元的金条订单,因市场价格飙升被商家单方面搁置,消费者甲先生面对冰冷的“延迟发货告知函”,决定不再沉默。

“我在XX直播间买了2300克金条,眼看着金价一路上涨,商家却迟迟不发货。”一个月前,消费者甲先生在“XX来了”直播间,支付了110万元购买了Kingboom品牌的足金金条。

随着国际金价持续走高,甲先生满心期待,却只等来了一纸冷冰冰的《延迟发货告知函》。品牌方和直播间客服互相推诿,最终给出的理由是:“由于金价大幅上涨,无法如期发货。”

甲先生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他了解到,与他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商家似乎吃准了消费者维权耗时耗力,企图通过拖延迫使大家接受退款,从而吞下因金价上涨带来的利润差价。

这并非孤例。此前,杨先生在某平台购买联名球鞋,也因商品后市价格上涨,被商家以“无法按原订单价格进货”为由要求退款,交涉一年无果后,订单被平台自动关闭。

这些因商品涨价而拒不发货的行为,是合理的商业风险规避,还是赤裸裸的违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近期处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为我们揭示了其中的法律逻辑。

01 裁判结果

面对A公司(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品牌及公司名称已做脱敏处理)的无限期拖延,甲先生没有选择妥协退款,而是坚决要求履行合同。在协商无果后,甲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先生与A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A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且其主张的“金价上涨”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向甲先生交付其购买的全部金条;同时,甲先生需按原订单价格支付货款。若A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则需赔偿甲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损失范围可包括金价上涨带来的差价等。

02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此类“涨价不发货”纠纷在电商领域频发,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与违约责任的划分。许多消费者误以为平台自动关闭订单或商家退款后,合同就解除了,自己便无计可施,这是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

问题一: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合同就成立了吗?商家能以“标错价”为由不发货吗?

答:是的,合同依法成立。商家不能单方面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

  1. 合同成立时点明确: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告成立。消费者付款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受法律保护。

  2. “标错价”并非万能免责牌:商家若主张是“乌龙订单”,需以“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而不能自行拒绝发货。并且,需要举证证明标价远低于市场价、错误非故意、将造成重大损失等,门槛很高。为博眼球故意标低价的,合同不可撤销。

  3. 平台规则不取代法律:平台因超时未发货自动关闭订单、进行退款,这只是平台内部管理措施,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消费者仍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二:商品涨价了,商家不发货算违约吗?“市场价格波动”是合法的免责理由吗?

答:构成违约。通常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而非法定的免责理由。

  1. 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的区别:这是维权的关键。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而商品随市场供需价格波动,是经营者应当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金价、钢材价、球鞋价格的上扬,正是典型的商业风险。

  2.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极严:有时当事人会联想到“情势变更”原则。该原则指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但其适用条件极为严格,需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普通的物价上涨很难符合此要件。在(2023)京民终XX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三十年间社会经济巨变导致原补偿协议显失公平,方可适用情势变更调整补偿标准。这与短期商品涨价有本质区别。

  3. 违约后果明确:一旦认定商家无合法理由拒不发货,即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先前的案例中,某法院就因钢材价格上涨后卖方违约,判决卖方赔偿买方每吨200元的差价损失。

问题三:遇到商家涨价后不发货,消费者具体应该怎么做?

答:牢记以下3步,化被动为主动。

第一步:固定证据,明确交涉。
立即对商品订单页面、支付凭证、与客服沟通的全部记录(尤其是对方承认因涨价不发货的表述)、收到的《延迟发货告知函》等进行截图、录屏保存。随后,向商家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可通过平台沟通工具或邮件),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如24小时或48小时)履行发货义务,并告知其逾期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这既是履行告知义务,也是后续诉讼的重要证据。

第二步:平台投诉与行政举报并行。
在向商家施压的同时,立即向所在电商平台投诉商家“缺货/拒绝发货”或“虚假发货”(如发空包裹或卫生纸)。根据平台规则,商家可能面临扣分、罚款或赔付优惠券。切勿满足于小额优惠券赔偿而接受退款。同步向商家所在地或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指控其涉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步:果断诉讼,主张权利。
若前两步无效,应果断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可以包括:

  •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是首选,尤其当商品具有稀缺性或价格上涨时,判决交货最能弥补损失。

  • 要求赔偿损失:若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如商家无货),可主张赔偿损失。损失金额可参考:合同约定价格与起诉时(或商家应发货时)市场价格的差价。在先前的钢材买卖合同中,法院便支持了按涨价差价计算的损失。在极端情况下,若商家存在欺诈故意(如长期占用大额资金虚假发货),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

03 风险提示

本文分析的是一般性法律原则与常见情形。市场交易复杂多变,具体个案中合同条款约定、证据情况、价格波动幅度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裁判结果。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结合全部事实材料给出针对性策略。在合同履行中遇到任何障碍,及时寻求【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的专业帮助,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途径。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经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代表案例:各类商事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泰州市某达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恩某萨公司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某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王某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

  • 承揽、服务合同纠纷:某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赛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列服务合同纠纷、上海某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智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上海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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