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被征地农民不服织金县自然资源局未对其2025年8月10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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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农民提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依据

被征地农民请求:一、确认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农民2025年8月10日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二、责令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立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三、责令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督促违法用地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将被征地农民承包的约30亩土地恢复原貌并交还被征地农民;四、责令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将涉案违法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批准征收涉及的刑事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被征地农民称:一、被征地农民已依法向织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履职申请,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签收后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征地农民系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村民,承包有6个地块共计约30亩基本农田。2025年7月30日,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在未与被征地农民协商一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未依法支付补偿费用、未取得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在被征地农民上述承包土地上强行动工,挖损土地并铲除地上种植的果木、药材、魔芋、葛根等农作物,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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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违法用地行为,被征地农民于2025年8月10日向织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明确请求织金县自然资源局查处涉案违法用地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土地原貌、移交相关刑事犯罪线索。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8月11日签收该申请书,但截至被征地农民提起本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织金县自然资源局未就该履职申请作出任何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调查、查处、督促整改、线索移交等法定措施,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具有查处违法用地、处理履职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明确,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履职申请负有依法审查、答复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法定义务。

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的强行动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刑事犯罪。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法定监管部门,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征地农民的履职申请作出回应并依法履职,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明显违反法定职责要求。

三、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织金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违法用地的法定职责,导致被征地农民承包的约30亩基本农田持续处于被破坏状态,地上附属物损失无法挽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停滞,合法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害。同时,由于织金县自然资源局未及时移交相关刑事犯罪线索,涉案违法主体未受到应有法律追究,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进一步扩大了被征地农民的损失。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定原则,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四、织金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答复、未处理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履职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8月11日签收被征地农民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已远超法定答复及处理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农民的履职申请逾期未答复、未依法处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被征地农民的全部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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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0日,被征地农民向被申请人(织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一、履职查处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强行在被征地农民承包的约30亩土地上动工的违法用地行为;二、立即责令违法用地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将土地恢复原貌,交还承包人;三、将违法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批准征收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签收邮件,至2025年11月6日被征地农民向本机关申请复议前未作出答复处理,被征地农民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快递签收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复议机关作出的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被申请人(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系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被征地农民的履职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核查,查清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被征地农民反映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而作出答复回复被征地农民,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在收到被征地农民的履职申请后已全面履行了上述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复议请求二和三是否应予直接支持的问题。本案中被征地农民的履职申请仍需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目前不宜由复议机关直接责令查处和责令督促。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复议请求四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被征地农民可另行寻求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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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被征地农民2025年8月10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的审理与裁决,不仅是对单起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纠正,更蕴含着深刻的普法意义、教育价值和社会导向作用,为规范自然资源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

从普法意义来看,本案清晰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与履职边界,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心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督查处职责,对公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履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回应、妥善处理,逾期未履职、不作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案也向广大被征地农民普及了维权知识:当自身土地权益被侵害、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职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切勿采取过激方式维权,让法治成为维权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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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育意义而言,本案对行政机关和基层群众均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与教育作用。对行政机关而言,该案警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摒弃不作为、慢作为的工作作风,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主动回应群众诉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杜绝“监管缺位”“履职不力”等问题,维护政府公信力。对基层群众(尤其是被征地农民)而言,该案引导大家增强法治意识,既要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边界,也要知晓法律法规赋予的维权途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同时树立“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理念,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从社会价值来看,本案的依法裁决,彰显了法治对土地资源保护、农民权益保障的有力护航,具有重要的社会示范效应。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该案通过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既能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守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红线,也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引导行政机关与群众形成良性互动。同时,该案也为其他地区处理类似征地维权、行政履职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推动形成“依法用地、依法监管、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