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壹杰律师,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界定、无权代理行为认定是案件胜诉的核心,笔者承办的(2020)浙 0383 民初 365 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专业抗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以桩基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委托人支付桩基工程款 52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要求工程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还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主张其与我方委托人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完成全部施工且双方完成结算,委托人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

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分析证据材料,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从三大核心维度展开专业论证:其一,案涉《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由案外人以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未加盖委托人任何印章,案外人签约时无委托人书面授权,其行为非职务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合同相对方并非委托人;其二,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仅由案外人签字,且加盖的技术资料专用章明确标注 “仅限技术资料确认,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无效”,该结算文件对委托人无法律约束力,付款承诺书亦明确欠款人为案外人,委托人仅为调解方,无付款义务;其三,即便案涉债务存在,原告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委托人追偿,且原告与发包方无合同关系,无有效证据证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数额,其主张发包方担责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中,笔者向法院提交项目施工协议、印章启用备案资料、材料采购凭证等关键证据,充分佐证抗辩意见,同时针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瑕疵逐一质证,明确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漏洞,相关抗辩意见均得到法院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相对方并非我方委托人,原告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原告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数额,其要求发包方担责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既无合同依据,亦未明确主张对象,该诉求同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精准把握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核心法律要点,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实务参考。在建设工程领域,企业需强化印章、授权及合同审核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引发的法律风险。笔者深耕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多年,擅长处理工程款追索、分包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始终以专业的法律分析、严谨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化解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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