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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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不少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编造、散布他人虚假谣言,以扩大传播、损毁名誉、曝光隐私相要挟,逼迫被害人支付财物“消灾”,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与人格权益。

那么,通过制造、散布网络谣言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构成什么罪?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孙某媛敲诈勒索案》中明确: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诋毁被害人的谣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击时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并以继续散布谣言相威胁索取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诽谤罪构成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孙某媛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谣言诽谤被害人,以给付较大数额钱款作为停止人身攻击及删帖条件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关于被告人孙某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发帖时无索要钱财目的,且没有主动索要钱款,而是被害人联系请求删帖或请求停止人身攻击时主动给付一定数额财物的,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动联系请求删帖或停止人身攻击,行为人提出给付财物条件,被害人拒绝,而行为人以不支付钱款就不删帖甚至继续编造更多不实或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供述,其初始并无索要钱财目的,只是为了让侯某离开主播张某,但后续逐步提出给付钱款100万元的要求,并在侯某拒绝后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更多攻击、诋毁侯某的信息,给侯某施加压力,以达到索取钱款的目的。被告人所作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孙某媛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关于被告人孙某媛是否构成诽谤罪

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捏造被害人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畏罪自杀等虚假事实,并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因不堪其扰轻生自杀,所幸被亲友及时救回,未实际造成死亡结果。孙某媛的行为属于《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亦构成诽谤罪。

周军律师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以造谣威胁方式敛财,既失道德底线,更触刑法红线,必将面临牢狱之灾;遭遇此类侵害,坚决拒绝私了,及时报案才是最优维权路径。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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