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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时隔15年的行政处罚引发关注。信用中国(大连)公开信息显示,大连慧林重工有限公司因2011年非法占地堆放石料,近日被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处以15万余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私自在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街道船舶产业园区占用土地堆放石料,面积15321.24平方米。2026年3月9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大长自执罚决字〔2025〕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53212.4元,并责令该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针对公众关注的“时隔15年处罚是否超时效”问题,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财广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一般为二年,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继续状态’的认定。”杨财广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明确,非法占用土地在未恢复原状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只要该公司占用的石料未清走、土地未恢复原状,违法状态就一直持续,追责时效也就从未开始计算。“土地违法行为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合法化’。”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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