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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鞋

伪劣卷烟

“加料”减肥药

赚点“米”?

这本“生意经”可真“刑”!

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消费升级不断深入,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有了更高期待,也呼唤着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但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商品等却成为严重影响消费者消费体验、合法权益甚至身体健康的隐患。

下面三则案例,聚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警示广大商家、销售者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以实际行动守护安心消费的决心。

案例一

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某知名运动品牌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视频号”及“快手”等互联网平台,大肆发布销售假冒该品牌的商品的广告,并充当“中间商”,居中联系上游假货卖家和下游买家,通过赚取差价的方式非法获利。不到一年时间,销售金额已达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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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达到法定数额或者情节的,还会构成犯罪。法官在此提醒,“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打击侵权就是维护民生”,企图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利益,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二

吴某等四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受他人指使,物色快递网点并帮助邮寄假烟至全国各地,后雇佣被告人张某多次驾驶车辆从外地运送假烟惠安县多家快递网点进行邮寄。被告人苏某明知吴某等人通过快递邮寄假烟,仍利用其经营的快递点并拉拢某快递点的经营者即被告人郑某及其他快递点经营者将装有伪劣卷烟的包裹通过快递转运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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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帮助他人邮寄销售的伪劣卷烟,已销售金额达1000余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00余万元,其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专营商品,任何未经许可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仍提供运输等帮助的,依法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虽未直接销售伪劣卷烟,但其运输行为为伪劣卷烟流通提供关键支持,扰乱市场秩序,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市场秩序、守护民生安全的坚定立场。

案例三

胡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购入一批减肥产品,在明知该减肥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仍以每盒230元至58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至少达4000余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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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禁止令。

法官说法

西布曲明虽可短期抑制食欲,但会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所谓“速效”减肥药实为潜在的“毒药”。本案提醒公众,任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食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并适用禁止令,彰显了坚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

下一步,惠安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推动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舒心、吃得安心。

供稿:知产团队 刑事庭 图文编辑:陈晓娴

来源惠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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