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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祥麻辣烫用鸭肉伪装成猪肉和牛肉售卖,315媒体曝光以后,很多人觉得不以为然。毕竟店员这套辩解还挺有道理的:“牛肉都三四十一斤,我们才卖二十一斤,你觉得有可能是纯的牛肉吗?”

这套逻辑,就是俗语挂羊头卖狗肉现实版。反正鸭肉能吃,吃不死人,要啥自行车?

当然,它还有第二层潜台词。利润就这么点,价格倒挂这么严重,便宜从来没好货,你本来就有心理预期,能吃到啥心里没点数吗?

麻辣烫圈子里,盈利不是这么算的。商家经常会把蔬菜、丸子、面食、豆制品,甚至一些加工品如鸭血、魔芋等混同肉类搭售。牛肉的价格虽然高于均价,但差价是靠蔬菜和肉制品的差价填平的,并不意味着门店会因此亏损。而麻辣烫店里一些菜品的质量已经被披露过多次,本来就不算什么上乘品,加上泡水掺水等一系列“骚操作”,也为肉类价格拉出了空间。

明显这盈利模式还是太弱,以至于刘文祥店家最后把心思打到了肉制品的“性价比”上。

这里面涉及的行为其实主要包括了以假充真,即标注了猪肉和牛肉,真实主料并不相符。同时在宣传上进行了欺诈,刘文祥麻辣烫涉事门店未明确如实告知食材成分,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本质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食品真实的强制性规定,且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里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也是公众熟知的“退一赔三”。

下一条,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提到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则责令停业、吊销执照。

《食品安全法》中也强调了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食品,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问题食品、工具,并处货值金额最高倍的罚款。

当然,本质上虚假宣传还能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枪口。第25条提到,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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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为这都是行政执法和民事的小问题,那还真是低估了这件事。

《刑法》第140条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直接把此类行为当作违法犯罪来处置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如果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问题被反复强调多年,严打多轮,看起来本应该是众所周知的问题,却能被商户方以一句“你觉得有可能是纯的牛肉吗”来轻松搪塞。在315这个节骨点上,确实有啼笑皆非之感。

开门做生意,凡事凭良心。风声这么紧,商家们也真不妨自查自纠一番,这也是在避免自己亲手把自己给送进去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