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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了

近日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2025年生效的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

精选10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涵盖

食品安全

医疗美容

网络消费

预付式消费等

民生热点领域

以司法力量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助力消费者依法维权

据悉,过去一年,银川市两级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护航民生消费与经济健康发展,共受理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33359件,审结31240件;审理相关刑事案件23件,处罚36人,有效震慑了消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1】

以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霍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因驴肉市场价格上涨,霍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其经营的店面内以32至33元的价格购进马肉冒充驴肉加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1万元,获利105236元。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指控霍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金凤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金凤区法院判决霍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追缴霍某违法所得105236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典型意义】诚信守法是基本底线,侵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必然付出高昂成本。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食材来源合法、信息真实,任何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都是绝对禁止,触碰法律红线必受严惩。本案中霍某不仅获刑,被没收所有违法所得,还被判处罚金22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案件办理法院:金凤区法院)

【案例2】

收购病死牛作为食材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吴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杨某、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经营、加工、贮藏、生产动物产品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吴某为货车司机到灵武、吴忠周边等地,从各养殖散户及养殖场以一二百元不等价格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牛。杨某某、吴某将收购的病死牛处理为牛胴体集中转运至杨某自建的冷库。后出售给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加工厂,最终牛胴体经分拣、切割、成卷、装箱后销往内蒙古、山东等地用于食品加工。经审计,杨某向下游买家销售作为食品的病死牛胴体交易金额达到2229196元。2024年9月29日,灵武市检察院指控杨某、杨某某、吴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审理,灵武市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5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还判令杨某、杨某某承担三倍赔偿金6687588元,并在省级媒体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也牵动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杨某、杨某某、吴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司法机关对于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犯罪,将予以重拳打击,不仅让其体会“牢狱之灾”,还要罚得“倾家荡产”,提醒广大商家依法经营切不可挑战公众底线。

(案件办理法院:灵武市法院)

【案例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将被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日起,赵某在永宁县某批发市场经营粮油调味品批发部期间,从丁某处以低价购买规格为20L的白醋、米香醋共计4774桶,销售至周边工地、餐饮店,销售金额71610元,违法所得14322元。此外,赵某还从丁某处低价购买10kg的“腾飞”牌高效洗洁精1548桶、10kg的“腾飞”牌高效洗洁精(透明桶)1549桶,销售至周边工地、餐饮店,销售金额69685元,违法所得12389元。经检验,赵某销售的白醋、米香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销售的“腾飞”牌洗洁精不符合食品用洗涤剂生产条件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永宁县检察院指控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审理,永宁县法院判决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赵某明知低价购进的是假冒商标品牌的伪劣产品,仍然加价对外销售,以获取非法收益。合法经营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守住的经营底线,切不可因为一时贪念,为谋取高额利润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最终“收获”的也只会是法律严厉的惩罚。

(案件办理法院:永宁县法院)

【案例4】

无资质美容注射致消费者中毒,经营者被判赔偿

——王某与庞某等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王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美容服务中心接受庞某实施的肉毒素注射,因注射过量致中度中毒,出现抬头无力、吞咽困难等症状。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庞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22000元未履行,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庞某等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2000元。经查,庞某无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医美诊疗,已被行政处罚;该美容中心为个体工商户,事发时登记经营者为郝某,庞某系实际经营者。法院判决庞某、郝某共同支付王某赔偿款22000元及治疗费5157.75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医疗美容本质上为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要求,产品使用和服务具有一定风险性,有些甚至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不规范使用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后果难以修复。本案明确了无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法律责任,实施医疗行为的当事人庞某无证操作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厘清了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的责任认定,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二者需共同承担责任,强化了市场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因此,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服务时应核查机构及从业者资质,留存相关凭证;若权益受损,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案件办理法院:兴庆区法院)

【案例5】

销售未获检疫准入的进口水果,经营者被判“退一赔十”

——李某峰与李某兵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李某峰在拼多多平台李某兵经营的店铺,花费1496元购买4斤澳大利亚荔枝。后其得知该国荔枝未获我国检验检疫准入,且李某兵无法提供合法进口手续,遂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李某兵辩称李某峰未举证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同意三倍赔偿且因荔枝已食用拒绝退款,平台方则举证已尽审核义务无过错。法院经审理确认澳大利亚荔枝未获我国准入,李某兵销售无合法来源水果,依法支持李某峰诉求。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水果已走进寻常百姓家,但其安全性不容丝毫松懈。本案明确未获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进口水果,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即构成“明知”,须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裁判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既厘清了进口食品销售的合法边界,又明晰了电商平台的责任认定标准,即在平台已尽审核义务的情况下,不苛责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彰显了法院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坚定贯彻,警示食品经营者严守进口食品检疫准入规定,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案件办理法院:兴庆区法院)

【案例6】

网络宠物交易中经营者“货不对板”且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三”

——马某与某商行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马某通过电商平台从某商行购买英短渐层12色宠物猫,支付购猫款、猫粮套餐款及托运费,共计3338元,某商行承诺宠物包纯种健康、接种疫苗。马某收货后发现宠物猫与选定品相、毛色不符,右眼呈病态,经检查确诊为杯状病毒,基因检测也证实并非英短渐层12色,商行拒绝售后,故马某诉至法院。银川中院认定某商行交付的宠物猫在品相、毛色、脸型、眼睛颜色等特征均与马某选定的英短渐层宠物猫特征不符,且右眼明显呈疾病状态,认定某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判决解除买卖合同,某商行退还马某购猫款、猫粮套餐款及托运费,并向马某支付购猫款三倍赔偿金。

【典型意义】网络购买宠物因其便捷、直观的特点逐渐成为消费新趋势,但“货不对板”“图文不符”“星期猫”等纠纷频发,本案中消费者因收到的宠物猫与商家承诺的品种、花色及健康状态严重不符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否定了经营者以“拍摄角度”“光线差异”等理由推卸责任的行为,强化了经营者在宠物交易中的如实披露义务,若经营者实际交付的宠物与宣传承诺内容明显不符,且经营者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据,即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三倍赔偿金。

(案件办理法院:兴庆区法院、银川中院)

【案例7】

旅行社以催要团费为由拒不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三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确认团费7890元,刘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2150元未付。行程中因火车票未购买等原因,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表示放弃剩余尾款,但却仍授意导游催要团费,并擅自减少刘某三人游览项目、不让刘某三人跟团跟车。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某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并停业整顿一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银川中院认定,某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以催要团费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判令某旅行社返还刘某团费,并负担车费等。

【典型意义】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以催要团费为由擅自中止服务,并无故减少游览项目,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旅行社单方停止履行、缩减服务内容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赔偿旅游者相应损失,本案判决明确,经营者不得以费用争议等为由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更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标准的承诺构成经营者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任何未经协商的单方减损行为均属违约。该案裁判,不仅有力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督促旅行社规范经营、杜绝“甩团”“扣团”等乱象提供司法指引,有助于构建诚信、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

(案件办理法院:兴庆区法院、银川中院)

【案例8】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全屋定制板材“货不对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诉夏某、王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1日,李某在某经销部购买衣柜、橱柜、地柜等家具产品,并签订《全屋定制橱柜合同单》,对价款、规格、型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付清了全部款项38800元(李某自认27300元系衣柜费用)。安装过程中,李某与夏某多次微信沟通,夏某称涉案柜子的柜体、柜门均是ENF级别。安装完毕后,李某认为衣柜等气味刺鼻,不符合夏某承诺的情况。李某自行进行检测,显示柜子板材不符合级别标准。根据夏某提供的检验报告,涉案板材系ENF级别。李某投诉至银古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经该所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后李某以涉案合同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1900元及其他损失。兴庆法院判令夏某、王某赔偿李某损失1900元。银川中院二审改判,酌情判令夏某、王某赔偿李某损失2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消费者认为购置的全屋橱柜“货不对板”,向销售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一个诚信的经营者对其产品核心标准的陈述应是清晰、一致的,而在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对象时的矛盾陈述,足见经营者主观上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在认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也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注意义务,适当、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经营者和警醒消费者的双重目的。借助本案,亦想提醒全屋定制橱柜的经营者,全屋橱柜作为消费者日常必须、反复使用的物品,经营者须诚信经营,切勿以次充好,在履约过程中,须发扬工匠精神,敬业、精益、专注、创新,力求“设计好、装得好、住的好、品质好”。而作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初,就要对质量问题明确约定,“查证书、闻气味、看做工”,同时加强证据收集、固定意识,做自身权益的坚强维护者。

(案件办理法院:兴庆区法院、银川中院)

【案例9】

购买者“知假买假”,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诉请

——尹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3日前后,尹某(男,168斤,身高1.69米)通过杨某抖音直播了解到杨某销售减肥产品“黑金胶囊”,便通过私信联系杨某询问,后买入4包,每包498元,花费1992元。收货后,尹某发现产品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尹某将减肥产品中的二包委托安徽某检测公司检测,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尹某诉讼中认可其在2021年至2023年曾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五次向不同销售者索赔,均主张十倍赔偿,均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书、裁定书。本案尹某诉请杨某退还货款1992元,并承担十倍赔偿19920元。西夏法院判令退款1992元、赔偿4980元。

2010年10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食品领域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十”的案例。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没有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保质期等标签的,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二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部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等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显示,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案件办理法院:西夏区法院)

【案例10】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消费者可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返还剩余预付款

——马某诉某理发店、杨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马某于2022年向经营者为杨某的金凤区某理发店的店员转帐2000元,进行理发、烫发的充值服务。烫发两次、小孩理发一次后,金凤区某理发店于2025年4月10日注销。马某以某理发店烫发效果不佳、剪发手艺太差以及某理发店已注销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剩余金额1368元。金凤法院判令杨某向马某退还1366元。

【典型意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经营者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地点及服务时间。在理发预付式消费领域,大量存在经营者服务主体、服务地点变更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此时,消费者可以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在计算剩余预付款的金额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进而准确、合理计算剩余的预付款金额。

(案件办理法院:金凤区法院)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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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马肉冒充驴肉、收购病死牛销售……银川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栏目主编:蒋竹云 文字编辑:杜俊超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宁夏广电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