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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有读者和我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中国消费者保护的重大创新。
确实,现在网络购物普及,大家已经习惯于无理由7日内退货这一制度设计,并享受着这一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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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冷静期”最早出现在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该法设定了4天的冷静期,在这段期间消费者可以撤销租赁合同并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其后,冷静期制度(或称反悔权、撤回权)在国际上立法有先例,例如德国、美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均在特定交易领域(如上门销售、分期付款、邮购买卖等)设立了类似的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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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中国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但该规定属于非强制性的建议,且明确不适用于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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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正式确立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冷静期)制度,将其从平台自律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
该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等商品除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这距英国的首创已经过去了整整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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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人也在利用冷静期规则。
2025年11月21日,山东滨州女子王某在网上下单了一件90码的童装。一个月后,王某在该商家下了同款的110码童装后,在网上申请退货,把一个月前买的、已经穿脏了的90码童装退给了商家。
商家收到货后,拆包发现货物不符,拒绝了王某的退款申请,但王某却不依不饶,在网上连续6次申请退款,最后平台强制退款给了王某。得逞后的王某不仅没有内疚,还特意找到商家进行谩骂。
本身平台强制退款商家就很崩溃,得了便宜还卖瓜的王某还在网上诅咒商家,问候商家全家,商家被骂哭后把该女子的信息曝光到了网上,随即引发大家关注。
2026年1月25日,山东滨州惠民县“惠民融媒”发布通报,当事人确为单位员工,双方发生争执的情节属实。事发后王某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已经同意其离职请求,并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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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再次对这项制度进行了细化。
冷静期制度(反悔权)增强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远程交易中的权益保护,为消费者提供了“后悔权”,有助于降低因信息不对称或冲动消费带来的购物风险,从而提升消费信心和满意度。该权利具有法定性、单方性和无因性。
2026年3月1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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