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大同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7日,接到消费者投诉,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没有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大同市某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1月14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在某行买到假酒,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汾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的两箱汾酒均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某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大同市某区小卖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5年6月30日,接到投诉,某小卖部无证销售“祖传牙疼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至6月期间,从某药店及线上平台某药房旗舰店购进醋酸泼尼松片、甲硝唑片、萘普生片等药品,以“牙疼药”名义对外销售。2025年8月5日,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检验报告续页所列项目,结果符合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大同市某超市经营不合格芹菜案
专项抽检时发现某超市芹菜抽检不合格,某超市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故意行为,且能清晰追溯产品来源。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涉案产品,并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05
大同市某眼镜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1月20日,接到关于市某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配装眼镜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经调查发现:该眼镜有限公司还存在应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按照规定立即申请检定,市局对其测量数据不合格的行为以及其应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06
大同市某县预包装食品虚假广告案
2025年8月4日,接到大同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分送的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包装描述为滋补产品,无法提供相关依据,且该标注内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该宣传是虚假广告,有刺激诱导消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7
大同市某便利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5年2月10日,接到投诉,某便利店商品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8
大同市某餐饮店未按要求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更新案
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在某外卖平台食品安全档案中公示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已过期,未按要求在网络平台进行信息更新,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9
大同市某电动车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2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相符。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有后座椅靠背与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显示的车辆外形简图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
大同市某餐饮店经营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食品案
接到投诉,在某外卖平台经营的店铺其菜单中使用“有机”字样,但实际产品并未经过有机认证,该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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