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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4期 总第36期】

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违法分包引发的工程款纠纷频发,实际施工人常因合同链条断裂陷入“讨薪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43条虽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但适用条件严格限定。司法实践中,不少实际施工人因误判适用边界,直接起诉发包人而被驳回。本期结合最高院司法观点与典型案例,精准厘清第43条的适用边界与排除情形。

法律依据与适用边界

1.法律依据: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工解释(一)》第43条)

2.适用限缩:第43条所称“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3.司法立场: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仅规范单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典型案例对比

案例一:单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适用第43条)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甲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随后将工程转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高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已支付乙公司部分工程款420.9万余元,但因结算标准分歧,未完成最终结算,导致乙公司拖欠高某工程款397万余元。高某直接起诉甲公司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乙公司因违法转包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同时,乙公司与高某构成直接转包关系,符合《建工解释(一)》第43条适用要件,判决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高某支付397万余元及利息。

案例二: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排除第43条)

【案情简介】

某街道办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后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工程中的钢结构屋顶安装项目分包给某营建设公司,某营建设公司再将工程转包给某叶建筑公司,由某叶建筑公司组织工人实际进场施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某营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某叶建筑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某街道办,要求其在欠付某建筑公司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最终由某叶建设公司实际施工,与发包人街道办无直接合同关系,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某街道办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件启示

1.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要求承包人提供分包合同备案,从源头防范违法分包引发的法律风险。

2.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禁止再转包”条款,强化履约过程监管。若已发生多层转包,应及时与实际施工人沟通,主动引导实际施工人通过合法渠道维权,避免不当诉讼。

3.实际施工人:维权须厘清自身在合同链条中的层级。单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若涉及借用资质或经两层以上转包和违法分包,则应向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并妥善留存工程验收合格、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

编辑︱法律合规部

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

审核|梁钢 杜浩民 责编|杨沫然 齐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