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之一:另案正在执行,承包人基于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

入库案例;索某某与许某某等执行复议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执复43号裁定

案由:执行复议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4日

裁判要旨: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

入库案例: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3执复66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4日

案由:执行复议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对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承包人可在该建设工程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场景之二:另案正在执行,承包人基于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制定了分配方案,合理满足多层次债权人的需要。

入库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与浙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450号裁定

案由:执行实施(首次执行)

入库时间:2024年12月22日

执行要旨: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入库案例: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执1050号分配方案

案由:执行实施(首次执行)

入库时间:2024年12月31日

执行要旨: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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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之三:另案正在执行,承包人基于优先受偿权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法院仍然执行,裁定以物抵债,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承包人以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入库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48号裁定

案由:执行复议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裁判理由:辽宁高院在执行实施阶段,未制作分配方案,并将已处置财产进行了分配,使盛金公司的抵押权优先获得清偿,并未保护顺位在先的华强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华强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可能涉及整个“领先国际项目”,辽宁高院在异议审查阶段提出将在预留的财产中满足华强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方式实际上扩大了华强公司对未处置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可能损害对未处置财产主张抵押权或者其他优先权利的债权人利益。而且,华强公司的优先债权至今没有得到满足,实际损害了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辽宁高院的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高院(2020)辽执异83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辽宁高院就已处置财产依法制作分配方案,保护华强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入库案例: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青海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21号裁定

案由;执行复议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裁判理由:景观工程的存在是为了提升住宅小区的整体价值,功能上服务于业主,原则上应与住宅房屋等建筑一体处置。青海高院在执行中应查明案涉10套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是否包含有重庆某有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景观工程。如果不包含,则重庆某有限公司对案涉10套房屋的拍卖款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如果包含,则重庆某有限公司可以对案涉10套房屋包含的景观工程部分主张优先权。青海高院未准予重庆某有限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场景之四: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什么是执行终结?

入库案例: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裁定

案由:执行监督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裁判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然作出了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2019年12月11日),但该以物抵债财产没有进行交接,应视为案件正在执行当中;在案件尚未执结的情况下,作出结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属于执行程序瑕疵,故该结案通知书应予撤销(2020年3月11日)。

吉林高院结合田某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2020年1月17日),初步认定其对案涉工程装修增值部分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事实依据,符合本案实际。进而,吉林高院对于可能损害田某勇优先受偿权的白城中院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镇赉农商行的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无明显不当。本案后续执行中,如田某勇暂未取得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案涉工程仍未能变价成功且镇赉某银行同意以该工程抵偿债务,可在预留或者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债等处理,妥善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入库案例: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某有限公司、日照某分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78号裁定

案由:执行复议案件

入库日期:2024年2月23日

裁判理由:威海中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受理某税务局对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且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高院虽于同日作出了以物抵债裁定,但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才予签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山东高院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在威海中院破产受理裁定生效时尚未发生权属转移,并据此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