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关于教育惩戒权,近些年来讨论特别多。之所以如此,主要就是因为现在的学生不好管,有一些家长不仅护犊子,而且还不讲理。网上已经曝光一些案例,反映出老师不敢管的问题。

而教师不敢管,得不到教育局支持,又反过来使得一些学生更加肆无忌惮,使得一些家长更加有恃无恐。于是学生就更难管了。这已经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因一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得到突显,从而受到教育部的重视,于是出台了一些文件,认可教育惩戒的价值,给予了教师一定的惩戒权。

如今,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了,据新闻报道,这次修改,要把教师惩戒权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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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关新闻的报道,这次《教师法》修改的内容,其中之一就是要直面一线教师“不敢管、不会管”的痛点,要明确教育惩戒的合法边界,将点名批评、短时罚站、课后训导纳入法律保护。

我注意到,网上很多人对《教师法》在这方面的修改欢欣鼓舞,明显是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这些人可能没看到中国公关新闻的报道,如果看到了,我认为不该那么激动,反而会觉得毫不新鲜。

点名批评、短时罚站、课后训导,这些惩戒方式,教育部的文件早就规定过了,是可以的,是支持的,现在不过是写进法律而已,又不是才规定的?

202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就明确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另外,第九条与第十条,将学生严重违纪规定由学校实施惩戒——注意,是学校而不是教师,教师惩戒就是上面六点,而且第六点还是模糊性的,合理性可能会受到质疑,能不能有效还是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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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这些方面,显然不是老师们所以期望的,或者说达不到部分老师的期望值,因为在部分老师看来,这些惩戒其实起不到什么作用,收不到期望的惩戒效果,或者说作用很有限。

然而就这些,也不是教师们可以放心大胆使用的,一旦出事,仍然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为什么?因为合理惩戒的前提条件太多太多。

比如点名批评,老师应该清楚,学生能不能承受住,如果学生被点名批评后出事了,家长完全可以怪罪老师不了解学生,没有顾及到学生的自尊心。

前不久江苏某地一个英语老师让学生去办公室,学生回家吃药轻生,这件事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了。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家长的诉求,可是,家长后来在网上咒骂老师,说老师夺走了她孩子的生命,被举报后还持续变相骂老师。老师虽然不受教育局处理,但也是伤透了心,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可家长却不会受到任何处罚。面对这种情况,哪个老师还敢惩戒?

也就是说,即便老师合法惩戒,但如果遇到不讲理的家长野蛮攻击,长期辱骂,而且无可奈何,老师遭受的不幸,并不比受到教育局处罚来得轻,甚至可以说比受到教育局处罚还要不幸,还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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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教师朋友们不要对《教师法》的修改在教育惩戒权上寄予“过高”的期望。实施惩戒要慎之又慎。

一方面,《教师法》不可能给予教师更多更好的惩戒权,体罚是绝不可能的,因为体罚是无法掌控的,后果不可预测。

另一方面,《教师法》无论怎么规定,也不可能解决现实的复杂性问题。

而在我看来,教育现在的燃眉之急,已经不是解决教师的惩戒权问题,而是解决家长对老师的无理攻击问题。

江苏那个英语老师的案件里,家长长期攻击老师,使得老师虽然受到法院支持却仍然遭受严重的精神打击,这同样而且更会让教师对教育惩戒权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