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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很有意思。

可能不同的HR,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事情是这样的。

小蓉从 2019 年 2 月起,在某外国语实验学校担任高一数学老师。

根据学校请假、调休制度,小蓉经批准后,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 18 时至 4 月 13 日 20 时休班。

休班期间,她去了男友小刚家。

2019 年 4 月 14 日早上 6 点 50 分左右,小蓉乘坐男友驾驶的车辆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交警认定:小蓉无事故责任。

随后,小蓉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

学校不服了,直接起诉。

争议焦点其实就一句话:从男友家去单位上班,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如果算,工伤就成立;如果不算,工伤就没了。

一审法院:不算

一审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通勤风险,不是所有「以去上班为目的」的交通风险。

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这里对「上下班途中」列得很清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后的合理路线,还有其他合理路线。

法院认为:小蓉男友家,不属于这里面的任何一种法定居住地。

为什么?

因为她和小刚只是恋爱关系。

不是配偶、不是父母、不是子女。

也不是她的经常居住地。

更不是单位宿舍。

一句话:男友家只是留宿地,不是居住地。

所以,一审撤销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小蓉上诉:谈恋爱也是日常生活啊

她上诉的逻辑,其实特别符合普通人的朴素认知:

1、周末去男友家,很正常;不是违法乱纪,不是跑偏路线,就是成年人正常恋爱。

2、第二天早上从男友家直接去单位,就是为了上班,时间合理,路线也合理。

3、恋爱对象的住处,至少应该算一种临时居住地,不能把「居住地」理解得那么死。

小蓉觉得这都不算上下班途中,也太教条了。

最后二审法院:还是不算。

但二审法院没有沿着「生活感受」往下走,是继续沿着「法定边界」往下走。

法院再次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讲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司法解释已经对「上下班途中」做了列举性说明。

本案中,小蓉在学校有宿舍,

自己的家庭住址也明确,男友的住处只是恋爱关系下的留宿地。

这类地点,不属于法定保护范围内的「居住地」。

所以法院最后定性: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结论就是:不认工伤。

这个案例出来,网上HR吵翻了。

第一种观点:法院太教条了。

这派观点认为:她是去上班,不是去玩,时间路线都合理,恋爱留宿是正常生活,不该因为没结婚,就把风险完全排除在工伤之外。

甚至有人说得更直接,法院这相当于揪着年轻人耳朵说:好好上班,不许谈恋爱,生育率就这样下去的。

这话当然有点调侃,但也说明大家对这种「过窄解释」有情绪。

第二种观点:法院是在守边界。

如果男友家也算,问题会立刻失控。因为:男友关系怎么证明?临时留宿点能有几个?今天男友家,明天朋友家,后天酒店,怎么算?

如果恋爱对象也纳入工伤通勤保护,那留宿点可以无限扩张,工伤边界就会被冲烂。

这恰恰是法院担心的。

这个案例也给 HR 和员工的现实提醒。

她确实是在去上班的路上,但法院最后看的,不只是「目的」,还要看「起点」是不是法律认可的起点。

这也是很多劳动争议最残酷的地方:生活逻辑,不一定等于法律逻辑。

从男友家去上班,放在日常里很正常,放在工伤认定里,未必够。

所以这案子给出的答案很明确:从男友家出发去上班,出了车祸,不当然算工伤。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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