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在投资股票、期货严重亏损,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虚构入股公司分红、投资理财、资金周转等事实,允诺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先后向被害人赵某等三十人多次借款。借款被其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及支付借款利息等。后因投资股票、期货均亏损,被告人甲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携带部分资金潜逃,后被民警抓获。在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甲认为自己是投资失败暂时无力偿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那么,在以高息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中,如何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呢?
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分析认为:首先,根据被告人甲的供述、证人施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账户交易情况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甲曾因投资股票等严重亏损,之后不断借钱投资股票、期货以及支付借款利息,在上述投资均严重亏损后携款潜逃的事实下,足以证实其无偿还借款的能力,对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在客观方面,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甲允诺高息,以资金周转、帮人刷信用卡、投资理财等虚假事实为由向本案被害人借款,隐瞒了其无能力归还的财务状况及其不归还相关借款的心理事实,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综上,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携款潜逃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甲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的认定。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债务纠纷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则可能只是属于民事债务纠纷。而如果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那其行为可构成诈骗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甲在实施诈骗之前,投资股票、期货已经严重亏损,其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隐瞒真相,虚构入股公司分红、投资理财、资金周转等事实,允诺高额利息回报,先后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借款的资金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及支付借款利息等。之后因投资股票、期货均亏损,其无力偿还到期借款,便携带部分资金潜逃。从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客观表现,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认定其主观犯罪故意时需要十分谨慎,要达到证据方面排除一切合理性的怀疑。因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隐藏于其内心,我们只能通过行为人外部的行为进行推定,而推定又是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同的司法人员根据同一案件中的证据会构建出不一样的案件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
所以,在运用推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对实施以高息借款为名的诈骗行为应予以充分考量,充分考量行为人诈骗前有没有偿付能力,借款的用途与实际用途的区别、高息借款与实际收益的差额、是否转移、挥霍款项、是否有销毁账本等因素。
只有所有的证据都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以诈骗罪予以定罪量刑。反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可能有其他合理解释,如行为人借款之前有偿付能力,在借款后改变借款用途,导致借款不能归还则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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