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荆州、张
3月16日
荆州市司法局发布
关于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
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
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线索收集范围
(一)乱收费行为。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公示项目收费不规范,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指定购买;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情形。
(二)乱罚款行为。超出法定权限或范围进行罚款;未规范执行裁量权基准,随意进行大额顶格处罚;重复处罚;罚没收入异常增长;过度罚款,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类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等情形。
(三)乱检查行为。实施检查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职责开展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执法扰企,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主体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随意检查,检查程序不合法,检查“走过场”,运动式检查等情形。
(四)乱查封行为。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超越权限查封、无法定依据查封;实施查封未向机关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实施查封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告知查封依据、内容和救济渠道;重复查封;查封收取保管费用;超范围查封,查封与违法事实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超越法定期限查封;查扣物品保管不当;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等。
(五)违规异地执法。超越法定管辖范围,对非本辖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插手异地的经济纠纷;未履行协作程序或超越协作权限在异地开展执法等情形。
(六)趋利性执法。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款、执法数量考核指标;为增加行政罚没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将行政罚没收入与本单位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违规预收、私自截留罚没款,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等情形。
(七)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不同地区、本领域不同层级行政裁量基准不统一;执法标准不合理、不符合实际;不同执法领域标准不衔接;同一执法领域标准上下“打架”、前后“打架”。
(八)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吃拿卡要”、执法简单粗暴以及执法不作为等其他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九)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主体及人员进行执法,没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不到位;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树得不牢,未执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制度等。
(十)违法制发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的问题;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表彰、考核等活动的问题;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简单化禁止,阻碍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问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为第三方机构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权的问题;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问题等。
三、线索反映渠道
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信件方式,向问题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热线电话:0716-8527536(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电子邮箱:jzsxzzfjd@126.com;
来信请寄: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2号荆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邮编:434000。
四、有关事项
(一)线索收集范围是涉企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可以针对具体行政执法案件,也可以针对行政执法问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收集范围。
(二)提供问题线索时,应有问题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由、基本过程、结果等,便于核实处理。
(三)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按反映人意愿对人员信息和反映内容保密。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特此公告。
荆州市司法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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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市司法局
编辑:蔡静文
责编:王璇/编审:王媛/监制:江敏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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