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激发区域市场活力,近日,长三角三省一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修订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坚持过罚相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在适用本规定时,应当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
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修订后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0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0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0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0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0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06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0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0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0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04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05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06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属于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的,可以分别结合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轻重程度、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程度、受胁迫或者诱骗程度、供述或者配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轻重程度以及其他情节,综合裁量确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0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02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03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04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05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06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属于前款第一、三项情形的,可以结合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轻重程度以及其他情节,综合裁量确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属于前款第二、四、五项情形的,可以分别结合配合调查程度、所起的作用大小、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其他情节,综合裁量确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轻微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
(七)案涉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或者案涉产品、服务风险较低;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危害后果轻微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案涉产品安全风险较小,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未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包括区域范围、受众范围等;
(三)未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
(四)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五)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已显著减轻且剩余后果轻微;
(六)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
(七)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
《规定》还提出,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或者同时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各项情形综合考虑,作出最终裁量决定。
来源:浙江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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