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孙某受雇于张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孙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被撞车辆的赔偿问题引发纠纷。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提起诉讼进行追索。诉讼过程中,孙某与张某因其他刑事犯罪分别处于服刑期与羁押期,孙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4万元赔偿债务。孙某出狱后申请再审,因案件不符合再审申请的时间要求被驳回。无奈之下,孙某向检察机关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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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022年7月19日凌晨,孙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载货从浙江省金华市驶往杭州市。行至桐庐县路段时,前车遇黄灯急刹车,孙某因避让不及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未保持安全车距,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孙某所驾驶的车辆为张某所有,且未投保交强险,交警当场将肇事车辆扣押。

在孙某不愿赔偿的情况下,被撞车辆的保险公司不得不先赔付4.04万元,再于2023年3月行使代位求偿权,将孙某与车主张某一同诉至桐庐县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由孙某支付3.94万元,张某支付1000元。

“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我因其他刑事犯罪正在监狱服刑,对此事根本不知情。”孙某认为自己是给张某打工的,张某没有给车辆投保,责任应该由张某承担。2024年10月28日,孙某向杭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申请的时间要求,予以驳回。

2025年3月14日,孙某通过“全域检察e站”向桐庐县检察院求助。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核心的争议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孙某和张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孙某当时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如果能证实以上事实,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责任应由雇主张某承担。

时过三年,真相究竟还能不能还原?

结合孙某提供的线索,检察机关查明,2022年8月31日,孙某因张某拖欠其工资,曾将张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这一事实也只能证明,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两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于事故发生时双方关系,以及当时孙某是否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尚缺乏直接证据。

因孙某在金华打工,承办检察官通过“全域检察e站”远程询问模块再度联系孙某,引导其回忆事故发生前后一段时间的细节。孙某称,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下午,张某叫他去装货,次日凌晨4时他从金华市出发,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押。是张某去交涉后,货物才提出来,然后他再去送的……“车辆被扣押”“张某去交涉”这两个信息立即引起了承办检察官注意。

承办检察官随即赶赴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中队,从尘封的卷宗中一页页仔细翻查,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受询问的笔录赫然在目:“员工孙某驾驶我的车……”这表明,张某曾亲口承认过二人的雇佣关系。

张某的证词至关重要,但其电话始终无法拨通。承办检察官几经周折联系上张某的前妻,才得知张某因其他刑事犯罪被羁押于200公里外的看守所。

依托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在当地检察机关支持下,承办检察官对张某进行提审。起初,张某沉默闪躲。承办检察官出示了物流平台电子运单、张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张某终于承认,事故当天确实是他让孙某去送货的。

至此,张某与孙某二人的雇佣关系得以证实。事故发生时,孙某确系在执行张某指派的雇用劳务。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侵权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张某承担。

监督

纠正实体与程序错误

事实已然清晰,但承办检察官心中还有个疑问——原审法院卷宗显示,当时法院因未联系到孙某本人便采用了公告送达,但孙某坚称,其家人及代收人均未收到任何诉讼文书。

法院是否依法履行了送达和告知义务?若相关程序未被严格依法进行,则可能影响到实体审理的公平公正。

“除还原事故当日劳务性质外,也要审视程序上是否实质剥夺了孙某的辩论权利。”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一场针对原审程序是否造成“剥夺被告辩论权利”的研讨激烈展开。有人提出,被告被异地羁押,法院难以掌握信息,因现实困难进行了公告送达,应属程序“瑕疵”;有人认为,法院有责任穷尽除公告送达外的一切送达方式,查明被告是否被羁押是公告送达前置程序,未查明即公告送达应属程序“违法”。

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材料,孙某所涉刑事判决是在2023年4月作出,早于本案2023年8月民事立案时间,且属公开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权威渠道查询到,法院依法可通过其所在监所送达。但是,法院在一审前未进行查询、未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径行公告起诉状副本和传票,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实质剥夺了孙某辩论权。

桐庐县检察院经审慎研究认定,法院原审判决存在实体认定与诉讼程序双重错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将本应由雇主张某承担的侵权责任,错误判令履行职务的雇员孙某个人承担;在履行送达程序中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应再审。

2025年5月15日,桐庐县检察院依法向桐庐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条分缕析,论证实体与程序错误。依托“枫桥式检察e站”,承办检察官将监督过程在线向孙某反馈,保障其知情权。桐庐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依法裁定再审。同年10月27日,桐庐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雇主张某支付保险垫付款4.04万元。

至此,压在孙某身上三年的“冤枉债”终被勾销。

建议

规范物流行业治理

个案虽办结,但检察履职并未止步于此。承办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本案暴露出物流行业在快速扩张中存在着各种不容忽视的风险:劳动关系模糊、涉诉涉羁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缺失、车辆保险管理不规范……

桐庐作为“中国民营快递之乡”,物流是其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全县有3万余名运输从业者,保障物流从业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物流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意义重大。2025年6月,一场由桐庐县检察院发起、旨在推动检察机关与县物流行业协会深度合作的专题座谈会举行。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规范化、法治化是企业、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基石。”会上,检察官向参会的数十家物流企业代表释法说理,并递交《物流行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基于核心问题提出“三必须”规范建议——

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对于劳动合同、劳务或承揽合同,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明确法律关系(雇佣/承揽等)、工作内容、报酬及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避免责任主体不明。

必须购买足额有效保险。企业必须依法为营运车辆购买交强险,最好是购买足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严禁车辆“裸奔”上路。这是分散风险、保障司机履职、救济受害人的关键举措。

必须建立动态管理预警机制。企业需健全司机信息档案,建立涉诉、涉羁押等异常状态动态跟踪预警机制。一旦司机涉诉或被羁押,企业能够及时掌握情况,并依法配合司法机关保障其诉讼权利(如代收转交文书),避免出现“缺席判决”。

这不仅是建议,更是检察机关“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缩影。桐庐县检察院通过与物流行业协会建立常态化协作,系统梳理类案反映的行业痛点、管理盲区与法律风险,引导物流企业规范用工、提升风控意识、完善劳动保护,从源头预防纠纷,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案件办结后,桐庐县检察院持续跟踪回访,发现“三必须”建议正转化为行业治理实效。多家物流企业对照整改,与驾驶员补签协议、明确权责,为营运车辆补全交强险和商业险,“裸奔车”现象得到遏制。同时,物流企业开始注重和加强司机动态管理,遇到司机涉诉情况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联系司机本人,一定程度减少“联系不上”导致程序瑕疵的诉讼。

行业的规范化,对于企业、司机是共赢。有企业负责人反馈:“规范点好,出了事,该谁赔、保险怎么走,心里有底了,纠纷少了,对我们企业、对当事人都好。”

检察官说法

从个案纠偏到规范行业治理

这起案件的背后,是检察机关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

依托指尖上的检察院“全域检察e站”收到线索、核查证据并回应诉求,形成了“e站”闭环式监督模式,不仅拓宽了监督线索来源,更实现了从被动审查到主动查证的监督方式转型,做实了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面对原审中雇主责任认定错误、程序保障缺失等突出问题,特别是针对当事人因被羁押而缺席诉讼的特殊情况,检察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云端核证+实地核查+跨域协作”,穿透表象查明雇佣关系实质,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既纠正了个案裁判偏差,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监督范本。

系统梳理案件反映出的物流行业在劳动关系认定、涉羁押人员权利保障、车辆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的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推动完善行业规范,助推行业规范发展,既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也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浙江省桐庐县检察院 裴莹莹)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