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建忠受贿案一审,对被告人黄建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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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4年,被告人黄建忠先后利用担任浦东新区高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党工委委员,浦东新区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开发房地产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黄伟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4,619万余元,其中人民币5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黄建忠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为《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建忠受贿一案》)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