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同事小酌,酒桌上推杯换盏本是乐事,但千万别仗着“喝酒自愿”就掉以轻心,忽略了法律规矩和安全责任。近日,泰州高港法院审理的一起共同饮酒致人死亡案,为所有人敲响警钟:一起喝酒不只是凑个热闹,要是没尽到该有的安全照顾义务,出了事,法律责任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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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一场聚餐,天人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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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晚,李某、王某、赵某相约饭店小聚,几人开怀畅饮时,钱某致电询问位置后主动赶来加入酒局。刚落座,赵某便接连两次为钱某斟满白酒,钱某一饮而尽,前后喝下约四两白酒,又接连喝了数瓶啤酒。饮酒过程中,钱某已出现频繁吐痰、眼神呆滞、低头不语的明显醉酒状态,同桌的三人看在眼里,却未加劝阻。

当晚20时56分聚餐结束后,几人均未佩戴头盔,各自骑电动车离开。三人明知钱某已喝得酩酊大醉,且回家路程有12公里、骑行近1小时,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既没劝阻其骑车,也没护送回家,更没通知其家属,放任钱某独自上路。

21时27分许,悲剧发生!钱某因醉酒操作不当,骑电动车撞上道路路牙,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严重醉酒,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钱某是家中顶梁柱,上有年迈父母,下有未成年子女,他的突然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绝境。悲痛之余,钱某的家属将李某、王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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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自身担主责,同饮者亦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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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115762.24元。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骑行的巨大风险,仍过量饮酒、违规骑车,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自行承担87%的责任;李某作为聚餐实际组织者,促成钱某加入酒局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承担5%责任,赔偿105788.11元;王某作为同事全程参与饮酒,未履行劝阻、提醒义务,承担4%责任,赔偿84630.49元;赵某主动为钱某斟酒,助推其过量饮酒,且无证据证明尽到提醒义务,承担4%责任,赔偿84630.49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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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不少人误以为“喝酒自愿、出事自负”,与同桌人无关。但共同饮酒属于创设人身风险的先行行为,依法产生全程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始于饮酒、终于醉酒者安全送归或妥善管护,未尽义务将构成不作为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三项“必尽之责”

1、劝阻过量饮酒义务:发现同饮者饮酒过量、出现醉酒状态,必须及时劝阻;严禁强迫、怂恿、斗酒、主动连续斟酒,不得助推他人陷入醉酒危险。明知他人身体不适、不宜饮酒仍劝酒,属于加重过错。

2、提醒安全风险义务:饮酒后必须明确提醒同饮者禁止驾车、禁止高空作业、禁止独自涉水/夜行等危险行为,对酒后驾车、违规骑行等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3、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已醉酒、自控力下降的同饮者,必须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亲自护送回家并交付家属看管、通知家属到场接护、必要时送医救治,绝对不得放任醉酒者独自离开、自行驾车或骑行。仅送至小区门口、未交付家属,仍属未完全尽责。

本案未“一刀切”判责,而是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结合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联、身份角色综合认定:(1)组织者比普通同饮者责任更重:李某作为聚餐实际组织者,对同饮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过错更明显;(2)主动斟酒助推醉酒,过错不可免:赵某虽辩称与钱某不熟,但两次主动斟酒的行为,直接导致钱某快速过量饮酒,需承担相应责任;(3)全程旁观无作为,同样要担责:王某全程参与,明知钱某醉酒却无任何提醒、劝阻,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为何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后骑车会危及生命”有明确的认知,却依然过量饮酒、违规骑行,其自身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定其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温馨警示:喝酒是情谊行为,担责是法律底线。不劝酒、不灌酒、善劝阻、护安全、送到位,既是酒桌文明,更是守法底线。一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无恶意,也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给酒局组织者的提醒:做好“东道主”,不仅要安排好聚餐,更要保障好同饮者的安全,及时劝阻过量饮酒,对醉酒者妥善安置,这是义务,更是责任。 给共同饮酒人的提醒:别把“劝酒”当热情,别把“放任”当无所谓,发现同饮者醉酒,多一句劝阻、多一份照顾,可能就会避免一场悲剧,切莫因一时疏忽,酿成终身遗憾。 给饮酒者的提醒:量力饮酒,适可而止,酒后不驾车、不做危险行为,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就是对家人最大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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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文章来源:泰州高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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