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赵某在高压线路下方钓鱼,在移动过程中触电不幸死亡。事后,家属起诉某供电公司索赔111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濉溪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酌定该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判令该公司赔偿34万余元。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法院查明:2024年12月28日,赵某在濉溪县临涣镇某村进行垂钓,附近设有高压电线,赵某在移动过程中触电。12月28日11时1分,濉溪县公安局接报警称,有人倒地需要救助。后经查赵某因电击非正常死亡。高压线路系某供电公司铺设,案涉事件发生时高压线下设有警示牌载明“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标志。
经某供电公司申请对案涉位置高压线路高度进行测量,2025年1月,濉溪县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载明:“西侧距离地面最近的边线离地距离8.12米;东侧距离地面最近的边线离地距离8.2米”。
法院认为,某供电公司在案涉路段铺设高压电线为35KV,根据《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相关规定,35KV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在人口稠密地区为6.5米,人口稀少地区5.5米,交通困难地区4.5米。案涉地段高压线距地面位置根据公证书测量结果,该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相关地点设置安全标志。某供电公司案发前已在高压电下设置警示牌载明“高压危险,禁止钓鱼”,根据双方提供的照片能够看清该警示牌及载明字体,故某供电公司已设立合理安全标志。故原告主张某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路下方钓鱼具有危险性,未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本案中,案涉高压线路架设符合国家标准,亦设立安全标志,但高压电经营者承担的为无过错责任,因赵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相应减轻某供电公司责任承担比例,故酌定某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认定,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61236.25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共计348370.88元。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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