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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左转时,与直行的王某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经现场勘查,以“转弯未让直行”为由,出具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交完整路口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录像,视频显示:王某事发时严重超速、闯红灯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某已尽到观察避让义务,过错显著轻微。张某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审查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但并非定责的唯一依据。法院对全案证据进行独立审查后查明:王某存在闯红灯、严重超速、无证驾驶等多项严重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仅存在未尽充分注意义务的轻微过错。

案涉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与查明事实不符、明显失当,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终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责任(70%),张某承担次要责任(30%),并按该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核心定性: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不是定责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仅具有证据效力,不具有既判力与强制约束力。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对事故的事实、成因、过错及责任划分,享有最终、独立的审查与认定权,不受行政认定结论的约束。

二、法院审查与采信规则

1. 一般情形:若无相反证据,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责任合理,法院通常将其作为定责的重要参考。

2. 不予采信/重新认定情形

(1)认定书事实认定错误,与监控、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矛盾;

(2)责任划分明显不公,未考虑当事人实际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

(3)调查程序严重违法,如未勘查、未检测、未听取当事人陈述;

(4)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认定不符合交通法规与过错原则。

三、关键区别: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交警定责侧重行政违法认定,法院定责侧重民事过错与原因力大小,二者归责标准不同。即便行政认定已作出,法院仍可根据民事侵权规则,独立调整责任比例与承担方式,实现实质公平。

四、当事人救济要点

对认定书不服,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可在民事诉讼中:

1.提交监控、记录仪、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相反证据;

2.申请法院调取现场材料、重新勘查或鉴定;

3.充分举证证明认定书存在事实、程序、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请求法院重新定责。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寄语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被当事人视为“定责铁证”,认为法院必须按其划分责任。但司法实践明确:事故认定书仅为民事诉讼证据之一,法院享有独立审查权,并非必须照搬;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法院可直接重新认定责任

事故认定书不是不可撼动的“定责判决书”,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审查、公正定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遭遇责任认定不公时,切勿消极认命,应及时固定监控、记录仪、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重新审查,用充分证据还原事实、争取公正裁判。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