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患方朋友想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让法官推定医疗过错。在咨询律师时甚至已断言他的案件仅凭病历就能够让法官这样做。遇到这样坚定的判断,我的选择往往是无时间无语回复。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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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今天一次性给大家讲清楚:想让法官强力适用有利于患方的此类条款,往往需要从法律实施的源头下力。
医疗法律在某一具体案件的实施源头,当然是卫生行政执法。
曾有请过当地律师两审终审打输官司后,申请再审也败过一次的患方来咨询我。
我看过诉讼文书及重点证据后,发现患方死抱着原有证据已经足够法院直接认定医方非法行医、伪造病历,应依法推定医疗过错,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反而没有以终审判决生效后,患方举报的行政案件获得了卫健机关就医方使用非卫生工作人员行医、伪造病历做出处罚决定书新证据为理由。
其实,原终审判决已写明患方的主张缺乏证据,就是缺这份行政处罚证据。申请再审时以这份新证据为理由,完全足够启动再审,且不属于原判决错误。患方死磕原审不依赖行政执法也应直接认定相关事实并适用推定过错条款,才是再审败诉的关键原因。
患方当事人及律师切不可仅凭望文生义就死磕法官讲法律。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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