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张铧兮
质剂制度源于西周的“质剂”买卖契约,它是中国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商业信用凭证,可用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质剂分为“质”(长券,用于大额交易)与“剂”(短券,用于小额交易),遵循“大市详而小市略”的原则,采用“别券”形式。西周还设置了质人进行监管,负责核验契约、统一度量衡和巡查处罚。总体来看,质剂及质人制度形成了“礼法合治”的模式,为现代交易提供了启示。
周质剂制度的起源
早在西周时期,商业活动便逐渐兴起,契约制度也开始萌芽。其中,“质剂”和“傅别”等较为成熟的买卖契约便开始出现。
早期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一方面,能交换的物品种类受生产条件限制。正如马克思在对“买卖”的阐述中提到:“买和卖不仅把剩余的产品纳入自己的范围,而且也把生活所必需的东西纳入了自己的范围,并且各种不同的生产条件本身全部作为商品通过买和卖进入生活过程本身”。另一方面,价值衡量同样并不准确。随着社会发展,交易也需要更规范的方式,“契约”的出现则恰好满足这种需求。它不受身份、民族、地域等限制,能保障双方进行公平等价交易。
“质剂”则是西周官方认证的买卖契约,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商业信用凭证,主要功能是确立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商周时期质剂已很难找到,但从汉代遗址出土的汉简中,仍能看到当时买卖契约的使用情况。比如《西汉元寿元年(前2)李子功卖枸券》里面详细记载:李子功以一千钱的价格将一袋枸杞卖给王巨叔,约定二十日后付清款项。在约定日期到期时,王巨叔需将一千钱送到郭府田舍,交给债主李子功。如果王巨叔不能按时付清款项,则需要罚交四至五斗的酒和五斤肉,并承担多出的四十钱债务。此外,他还需要掏出七十钱购买二斗酒食,用来酬谢路边旁观之人。
这桩价值千钱的小额买卖看似平常,但却说明质剂等买卖契约已参与当时的商业活动中。因为双方约定二十日后付清款项,即存在延期付款的约定,所以双方订立了买卖券。这反映出买卖契约在当时已经在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故事中的“卖枸券”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责,还涵盖了付款时间、金额和违约惩罚等,能够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充分体现了早期商业活动对契约精神的高度重视。
质剂的分类与流程
质剂的具体种类可以分为质(长券,奴隶牛马交易)与剂(短券,兵器珍异交易)。据《周礼·地官·质人》记载:“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明确将契约分为“质”(长券)与“剂”(短券)两类——“质”用于交换奴隶、买卖牛马等大额交易,“剂”用于采购兵器、购买珍异等小额交易。这种分类不仅体现在契约载体的长度上,更反映在权利义务的详尽程度:因为长券要记录交易标的特征、交割时间及违约罚则,而短券只需要写明核心条款,体现了“大市详而小市略”的实用原则。
质剂不仅在交易类型上有明确分类,它的完成流程也独具特色:质人统一发放竹木制契券,采用“一分为二”的“别券”形式——即在同一版契券上双面写上相同内容,交易完成后从中剖开,双方各拿半券,合券验证就可视作完整契约。这种方式使得契券具有天然的防伪性和可验证性,双方手中的半券如同拼图的一部分,只有合在一起才能还原完整的交易信息,大大降低了欺诈和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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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清华金融评论》2026年3月刊总第148期
编辑 | 周茗一
审核丨秦婷
责编 | 兰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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