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壹杰律师,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9)浙 0382 民初 10976 号案件实务拆解

我在代理这起典型装修坠亡案时,全程围绕物业安全管理边界施工现场安全义务监护人过错认定三大核心展开抗辩,最终为物业公司实现完全免责,这也是同类案件中极具参考价值的胜诉逻辑。

一、案件核心事实锚点(脱敏还原)

  1. 业主将房屋硬装发包给某装饰公司,铝合金窗户单独委托个人承揽,擅自拆改阳台封闭结构;
  2. 装修期间阳台窗框安装但未装玻璃,防护木条后期被拆除,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 业主携带未满 3 周岁幼童进入装修工地,保姆与监护人均未尽到看管义务,幼童坠亡;
  4. 物业公司已签署装修告知、承诺、巡查等文件,事发区域为业主房屋专有部分。

本案争议焦点直接决定责任划分:

  • 装饰公司是否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
  • 窗户承揽人是否需承担防护缺失责任?
  • 物业公司是否因装修管理不到位承担赔偿责任?
  • 监护人及保姆的过错比例如何认定?

二、我方代理物业的胜诉策略(关键抗辩)

我在代理物业公司时,重点从管理范围、义务履行、责任边界三个维度构建证据链,直击裁判核心:

  1. 锁定专有部分与公共区域边界

明确案涉阳台、窗户属于业主房屋专有部分,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管理范围内,物业无直接安全管护义务。

  1. 完整举证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修承诺书》《装修告知书》等全套文件,证明物业已书面告知装修禁止行为与安全注意事项,已完成法定前置义务

  1. 戳破巡查缺失的不利主张

针对原告提出的 “物业未巡查、未制止违规装修”,结合证据与庭审质证,指出专有部分拆改不属于物业强制制止范畴,且原告自身存在违规拆改、选任无资质承揽人的双重过错。

  1. 明确责任顺位,切割关联

提出幼童坠亡监护人严重失职+保姆看管不力+现场施工方防护缺失共同导致,与物业服务无因果关系,且原告放弃追究保姆责任,应自行承担对应比例后果。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 装饰公司作为现场施工管理方,未劝阻未成年人进入工地,承担10%责任;
  2. 窗户承揽人拆除防护木条且未恢复,未尽安全防护义务,承担20%责任;
  3. 物业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事发区域为专有部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违规选任承揽人、擅自进入危险工地,自行承担70%主要责任。

四、实务法律要点总结

  1. 房屋专有部分:业主室内装修、拆改产生的安全风险,原则上由业主及施工方承担,物业一般不担责;
  2. 装修安全义务:施工方必须持续保持现场防护,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
  3. 监护人责任:装修工地属于高危场所,携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监护人将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4. 物业免责关键:留存装修告知、巡查记录、协议签署等证据,清晰界定管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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