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壹杰律师,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9)浙 0382 民初 10976 号案件实务拆解
我在代理这起典型装修坠亡案时,全程围绕物业安全管理边界、施工现场安全义务、监护人过错认定三大核心展开抗辩,最终为物业公司实现完全免责,这也是同类案件中极具参考价值的胜诉逻辑。
一、案件核心事实锚点(脱敏还原)
- 业主将房屋硬装发包给某装饰公司,铝合金窗户单独委托个人承揽,擅自拆改阳台封闭结构;
- 装修期间阳台窗框安装但未装玻璃,防护木条后期被拆除,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业主携带未满 3 周岁幼童进入装修工地,保姆与监护人均未尽到看管义务,幼童坠亡;
- 物业公司已签署装修告知、承诺、巡查等文件,事发区域为业主房屋专有部分。
本案争议焦点直接决定责任划分:
- 装饰公司是否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
- 窗户承揽人是否需承担防护缺失责任?
- 物业公司是否因装修管理不到位承担赔偿责任?
- 监护人及保姆的过错比例如何认定?
二、我方代理物业的胜诉策略(关键抗辩)
我在代理物业公司时,重点从管理范围、义务履行、责任边界三个维度构建证据链,直击裁判核心:
- 锁定专有部分与公共区域边界
明确案涉阳台、窗户属于业主房屋专有部分,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管理范围内,物业无直接安全管护义务。
- 完整举证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修承诺书》《装修告知书》等全套文件,证明物业已书面告知装修禁止行为与安全注意事项,已完成法定前置义务。
- 戳破巡查缺失的不利主张
针对原告提出的 “物业未巡查、未制止违规装修”,结合证据与庭审质证,指出专有部分拆改不属于物业强制制止范畴,且原告自身存在违规拆改、选任无资质承揽人的双重过错。
- 明确责任顺位,切割关联
提出幼童坠亡系监护人严重失职+保姆看管不力+现场施工方防护缺失共同导致,与物业服务无因果关系,且原告放弃追究保姆责任,应自行承担对应比例后果。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 装饰公司作为现场施工管理方,未劝阻未成年人进入工地,承担10%责任;
- 窗户承揽人拆除防护木条且未恢复,未尽安全防护义务,承担20%责任;
- 物业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事发区域为专有部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违规选任承揽人、擅自进入危险工地,自行承担70%主要责任。
四、实务法律要点总结
- 房屋专有部分:业主室内装修、拆改产生的安全风险,原则上由业主及施工方承担,物业一般不担责;
- 装修安全义务:施工方必须持续保持现场防护,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
- 监护人责任:装修工地属于高危场所,携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监护人将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 物业免责关键:留存装修告知、巡查记录、协议签署等证据,清晰界定管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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