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聊聊 “干婚” 这个事儿。新闻里讲了个真实案子,一对夫妻结婚 22 年,其中有 20 年没有性生活,甚至有两年完全零交流,却每天挤在 50 平米的小房子里,共用同一个厨房和厕所。连水电费分摊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比如 32.57 元的总费用,一方先把总数除以二,把该出的钢镚儿搁在纸条上,另一方必须凑上另一半钱,才会去缴费。
女方直到体检发现甲状腺长了很多结节,才后知后觉,自己在极度压抑的环境里熬了 22 年,最终下定决心咨询离婚。
这个案子里藏着的几个法律和现实问题,特别值得琢磨。
先说说大家最关心的,这种 “干婚” 状态在法律上的定性。咱们《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里,明确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暴、遗弃、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等。
这对夫妻的情况,哪怕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但长达 20 年没有夫妻生活、两年完全零交流,本质上已经完全符合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的法定标准。尤其是很多人误解的 “分居” 概念,法律上从来都不要求必须分开住两个房子,同住一室但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各自独立、生活上互不干涉,在司法实践中,也完全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 “分居”。所以女方想要离婚,法律依据是非常充分的。
再说说这种特殊婚姻里的财产分割问题。22 年的水电费都要精确分摊,足以说明这对夫妻早就实行了分别财产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也明确允许,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对夫妻哪怕没有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但长期以来的实际做法 —— 各花各的钱、各担各的费用,早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分别财产约定。真到离婚的时候,大部分财产分割反而简单,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就行。真正可能棘手的,是这套 50 平米的房子,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起来才会有更多争议。
还有很多人好奇,这种让人窒息的婚姻,为什么能维持 22 年。法律上,离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没人能强行拦着。但现实里,很多人宁愿耗着也不离婚,各有各的难处。
有的是经济原因,房子就这一套,谁搬出去都买不起第二套;有的是碍于面子,怕亲戚朋友说闲话;还有的是为了孩子,怕离婚影响子女成长。这个案子里的女方,长期压抑到身体出了器质性问题才下决心,也恰恰说明,“干婚” 对当事人的身心伤害是实实在在的。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状态,其实比打官司离婚更耗人,它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边界,只有日复一日的精神内耗。
说到底,“干婚” 虽然不是法律上的专业概念,但它反映的现实格外扎心。婚姻关系一旦名存实亡,继续硬绑在一起,对谁都是无尽的折磨。咱们的法律早就给了每个人离婚的自由,但很多人缺的,从来都不是离婚的权利,而是走出这一步的勇气。这个案子里的女方,最后能想明白抽身离开,也算是给自己 22 年的压抑生活,画了个迟来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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