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李玉雯 每经编辑:廖丹

电视剧里经常有“遗产争夺战”的剧情,但若一个人离世后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其遗产该如何处理?

近期,“北京一独居女子去世房产归属”引发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类似案例并非个例,之前上海、湖南等地也出现过“无人继承遗产”的相关纠纷。

无人继承遗产,准确来说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

依据法律规定,此类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不过,法律同时也明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尽管法律层面已作出原则性、框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对此存有疑问。比如,此类遗产能否尽可能由旁系亲属继承?前述“扶养较多”如何界定?涉及死者的债权债务、丧葬费用等该如何处理?此外,若要避免遗产成为“无主财产”,又该如何提前规划?

本文将对这些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解答。

问题一:虽有亲戚但无法定继承权,遗产该归谁所有?

北京赵女士在2022年因病不幸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三四百万元的房产,生前并未立下遗嘱。由于她的父母早已过世,本人离异无子女,加之又是独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先于她去世,因此已经没有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

于是,法院判决其房产归国家所有。

这一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简而言之,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无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未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均已不存在或放弃继承;无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生前未将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然而,记者梳理发现,在“无人继承遗产”的相关纠纷中,旁系亲属起诉分遗产的情形并不鲜见。不少人也疑惑,遗产与其收归国有,为何不由其他亲属继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茜雯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放开旁系血亲无限继承,易引发继承关系混乱、财产归属长期不确定等问题。

实践中或许还会面临远亲核实困难、继承纠纷诉讼激增、财产管理成本高昂等现实困难,甚至出现“生前不扶养、死后争遗产”的道德风险。

“在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用于公益事业’,相较以往规定更强调公共价值导向。”邹茜雯提到,无人继承的财产通过法定程序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后,用于扶老救孤、扶贫济困、社会救助等公共事业,让脱离私人传承关系的财产重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财产价值的社会化转化。

问题二:如何区分“扶养行为”与“情谊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同时也明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025年7月,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李老伯去世后留下价值百万的房产、车辆及存款,因他未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遗产本应依法收归国有,但其堂妹李女士提出异议,称自己多年扶养堂哥,并在他病重期间悉心照料、身后操办丧事,要求继承遗产。经过调查,李女士确实对堂哥多有扶养照拂,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将李老伯留下的一套房产判给了李女士。

在前述北京赵女士遗产的案件中,其多位亲属表示曾在生活、就医上进行帮扶,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的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按照各位亲属实际尽到的帮扶比例进行分配。

这些判决同样是对民法典的依循。

不过,记者在梳理相关案件时发现,有法院审理认为,仅仅节假日走动、探望等普通情谊行为,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合法依据。

那么,如何区分“扶养行为”与“情谊行为”?实践中对“扶养较多”又是如何认定?

在邹茜雯看来,“扶养行为”与“情谊行为”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备持续性、必要性与实质性的扶助内容。

情谊行为通常指基于亲情、友情、邻里关系等产生的普通交往和帮助行为,具有临时性、偶尔性和非义务性,本质上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节假日走动、探望、偶尔帮忙购买生活用品等,这些行为更多是出于情感或道德上的关心,而非基于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或长期的扶养关系。

“扶养行为则强调对被继承人生活、经济等方面的实质性帮助和支持,具有长期性、持续性,且这种帮助是被继承人生活所依赖或需要的。”邹茜雯向记者解释,“扶养行为”的认定标准可参考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资助,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如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住房费用等。

二是生活照料,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进行长期、持续的照料,包括协助饮食、起居、就医、康复等,且这种照料行为具有规律性和稳定性,而非偶尔或临时性的帮助。

三是扶养行为通常需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和稳定性。短期的、偶尔的帮助或探望一般不构成"扶养较多"。例如,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定期、频繁地为其提供扶养帮助,持续时间较长(如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更易被认定为扶养行为。

除物质帮助外,若能长期给予被继承人精神上的陪伴、关心和抚慰,使其在情感上得到支持和满足,处理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事宜,也可作为认定扶养行为的考量因素。

问题三:没有继承人,遗产谁来管?

部分公众会有一个误解,认为无人继承遗产是被直接“收归国有”。事实上,此类遗产在收归国有或集体之前,必须经过一个由“遗产管理人”主导的、合法的清算程序。

2021年,我国民法典首次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民法典第1147条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各项职责,涉及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情况、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

简而言之,民政部门依法管理无人继承遗产,强化了民政机关在遗产无人管理时予以保护的兜底职能,能够最大限度避免遗产毁损、保障遗产安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正不断完善,但民政部门在实操中仍会面临一定难题,比如信息获取困难、遗产查明困难、权责不匹配等。

邹茜雯向记者举例,民政部门往往难以第一时间获知自然人死亡信息,且难以及时、准确掌握被继承人是否有继承人、继承人的范围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涉及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债券等多种形式,而民政部门缺乏查询权限,需协调公安、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但现行法律未明确相关部门的协助义务,导致遗产清查耗时费力,效率受到影响。

问题四:税款、债务、丧葬费用等如何处理?

记者注意到,在无人继承遗产处置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债务、税款、遗产管理费、丧葬费用等,这些如何处理?清偿或支付的顺序又是怎样的?

邹茜雯告诉记者,针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民法典仅作出原则性、框架性规定,并未就该类遗产收归国有的具体程序、财产清偿及分配顺序作出细化指引。

不过,民法典第1159条明确,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该条文确立了税款与债务优先受偿的基本规则。

此外,在国家立法尚未细化的背景下,部分地方已通过规范性文件作出先行探索与实操补充。

邹茜雯举例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该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费用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顺位,为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了可操作依据。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洁慧此前在该所普法栏目中回应“无人继承的遗产里有债务,先还债还是先办丧葬?”这一话题时表示,继承费用(如遗产管理费)大于税款大于普通债务(如信用卡欠款)。若遗产偿还债务后仍有剩余,可用于丧葬支出,但需经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审核合理性。如有参加社会保险,丧葬费由社保丧葬补助金支付。

记者了解到,只有清偿完所有债务和合理支出后,剩余财产才会通过“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问题五:避免遗产成为“无主财产”,如何提前规划?

我国主要的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在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或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邹茜雯对记者表示,想要避免遗产成为“无主财产”,最直接的方式是考虑提前订立有效遗嘱,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形式的遗嘱,指定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可以考虑与信任的非亲属(如保姆、远房晚辈)、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扶养义务的履行为对价,明确遗产归属,既保障晚年生活,也避免遗产无主。

此外,邹茜雯提到,对于高净值人群,还可以考虑使用保险工具,通过购买保险,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无需经过遗产继承程序。也可以通过家族信托将房产、股权、存款等资产纳入信托架构,指定受益人及信托管理人,实现资产的有序传承。

“意定监护也可作为配套工具。在意识清楚时,提前确定意定监护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把监护人作为意外来临时的决策人,代为处理医疗、生活、财产等事务。”邹茜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