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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拉车门”盗窃案
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某日晚,王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来到某学校大门东侧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则拉开张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一辆黑色越野车车门,盗走副驾驶储物仓内的现金9100元。得手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监控视频、询问证人等方式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将王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赃款9100元已全部追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第一款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主犯和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自首和坦白】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法官提醒
1. 增强防范意识:停车后务必确认车窗关好、车门锁好,切勿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尤其是显眼位置。
2. 警惕“拉车门”风险:此类作案手法随机性强、隐蔽性高,车主应养成离车检查门窗的习惯,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或有人看管的区域。
3.切勿心存侥幸:盗窃行为不仅损害他人财产,更可能触犯刑法,带来刑事责任。
4. 遇事及时报警:如发现可疑人员或遭遇盗窃,应第一时间报警,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要树立正确价值观,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切莫走捷径,远离违法犯罪,珍惜自己的人生前途。
案例来源:李 婷
编 辑:梁小庆
终 审 :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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