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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宁处罚〔202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益丰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假药川贝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假药川贝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14781.77元。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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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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