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普法”
——典型案例之
严格保护地下文物(四)
地下文物、水下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新增了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将多年来执行的“先考古、后出让”文物工作实践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案情简介】
2018年,杭州临安某工程队临时租赁一地块,面积约9.3万平方米,用于停放大型工程车辆及设施设备。因该地块不平整,工程队拿到地块后便擅自施工平整场地,造成文化层被破坏。
【处理结果】
临安区文物局根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不需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一)1949年以后经围垦形成的原为海洋滩涂的土地;(二)大中型河流的河漫滩;(三)历史上无人类活动重要痕迹的无居民海岛;(四)土层已取尽的石矿开采区域;(五)海拔八百米以上的山区或者海拔四百米至八百米之间、坡度达六十度以上的山区;(六)城镇区域内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深度达三米以上的地块;(七)已经考古单位证实无地下古文化遗址和遗存的区域。”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图文来源于“杭州文广旅游发布”,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文物安全,社会参与,人人尽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