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00,未成年人受纠集参与网络诈骗犯罪认定诈骗罪从犯。
1、许某某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之二十九。
2、被告人许某某,未成年人,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3、2013年7月,卢辛辛租赁某酒店式公寓作为诈骗窝点,提供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未成年人许某某参与到该诈骗窝点,负责在婚恋网站诱骗女性被害人投资“彩票”实施犯罪。同年8月,许某某在百合网搭识苏某某并取得苏某某的信任后,许某某谎称是澳门彩票公司的主管,有内幕消息可让苏某某中奖为由,诱骗苏某某“投注”人民币1万元。随后,卢辛辛团伙人员以彩票公司经理的身份电话通知苏某某中奖人民币278万,并以缴纳银行开户费等理由,骗取苏某某汇款6万元,同月18号,卢辛辛团伙其他人员又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联系苏某某奖金被“香港金融管理局”冻结,以解冻资金为由,骗取苏某某再次汇款了8万元,其中,许某某共分得12000元。案发后,漳浦县公安局扣押卢辛辛15万人民币退还给苏某某。
4、漳浦县法院判决许某某诈骗罪1年6个月,并处罚金。
5、司法观点,本案是一起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崇尚享乐、寻求高消费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部分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情绪,梦想一夜暴富,易冲动、控制能力差,情绪波动大,容易被成年人社会青年犯罪团伙利用,纠集参与犯罪。本案许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按照诈骗罪从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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