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冀0791执531号
本院在执行刘玉莲与刘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刘鹏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刘鹏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敦促被执行人刘鹏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鹏,男,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家屯镇东辛庄村5号,身份证号码:130703199604022110。
执行依据:(2023)冀0791刑初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4)冀0791执531号
执行标的:502637.6元
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执行全部到位的,申请人奖励举报人一次性人民币20000元,部分实现的,按照比例2%奖励举报人。
悬赏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到位。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由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7703137055
联系人:李法官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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