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3人到柴湖大同水域“弄鱼吃”,下网的看钓鱼去了没被抓着,跟着看热闹的接到家里的电话先走了,剩下一个看着渔网的被渔政逮了个正着,被罚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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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事水域图)

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2024年12月5日,刘某辉、刘某平、邓某某3人在胜利村小卖部闲聊,聊着聊着,刘某辉说去河里弄点河鱼吃。

三人商量了一下,说刘某辉家里有渔具,就同意了。

刘某平有一辆面包车,他开车带着刘某辉,到刘某辉家里,装上渔网、小船,自己就开车出发了。

邓某某开着自己的车,带着刘某辉跟在后面。

到了刘某辉选定的柴湖大同水域,刘某平帮刘某辉把船抬下车,放入河里,刘某辉就载着渔网去下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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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就在岸边看热闹。当时,他接到家里的电话,就赶回家了。

刘某辉把渔网下好以后,就跑到别处看钓鱼人钓鱼去了。

刘某平车在岸边,他就在下网的附近看着。

到了晚上9点左右,刘某平被巡逻的工作人员抓到了,他的车里有船,有渔网,显然是在网鱼。

晚上11点左右,多名护渔员在附近水域起上来3张三重刺网,渔网里的渔获经过称重,一共有30.84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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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事渔获)

2025年1月9日,钟祥市农业农村局对刘某辉、刘某平作出各罚12000元的处罚。

根据《渔业法》第31条,刘某辉、刘某平违反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0日,钟祥市农业农村局向两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刘某辉、刘某平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二人既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表达异议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他们采取了无视的态度。

2025年3月5日,钟祥市农业农村局向刘某辉、刘某平二人发了催告书,要求二人10日内履行义务。

2025年7月10日,钟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对刘某辉等人强制执行。

随后,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认定钟祥市农业农村局对刘某辉、刘某平的处罚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事实清楚。

邓某某因为没有参与下网等过程,对邓某某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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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邓某某其实是有可能参与捕鱼的,但他接了个电话走了,他就算没有参与后面非法捕捞过程了。

对邓某某来说,这个电话是真及时。

柴湖大同水域属于汉江水系,汉江属于长江水系,是适用“长江十年禁渔”的。

其实,即便不是长江水系,在自然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活动,也是违反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