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腰疼到诊所理疗后,50多岁的李某出现腰腿活动受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等,后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为此,他提起诉讼,向诊所索赔388万余元。3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判决诊所赔偿李某各项损害赔偿金350余万元后,阿克苏地区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诊所赔偿李某2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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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李某52岁。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9月1日和2日,他因腰疼到某诊所理疗。9月2日下午,他出现腰腿活动受限及伴有骶尾部疼痛。当天23时许,他前往某医院就医,在转入ICU监护治疗并于9月5日出院后,又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多家医疗机构治疗,最终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重症肺炎、脑脊髓炎等。目前,李某仍在康复治疗中。
2024年2月1日,李某妻子陈某与某诊所共同申请,阿克苏市卫健委委托某鉴定所对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同年5月7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为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6%至95%。
2024年7月4日,陈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鉴定。7月2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李某损伤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某诊所申请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某诊所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重新鉴定,产生鉴定费7591.52元。
一审法院依据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结论,结合患者的疾病情况及某诊所在诊治过程中是否漏诊及延误治疗等情况,综合认定某诊所在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李某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95%。
在认定李某的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后,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诊所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害赔偿金350万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某诊所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对医疗过错行为进行重新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鉴定机构系某诊所和李某在卫健委的主持下选定,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且一审中鉴定人员经某诊所申请,出庭接受质询,某诊所未举证证明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将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关于责任比例的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及李某的伤残等级、后续生活情况,认定某诊所承担95%的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表示,李某未提交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意见证明其需两名人员进行护理,故一审法院按照两名护理人员计算护理费有失妥当,二审予以纠正。经核算,确认李某的护理费为115.7万余元,某诊所按照95%的责任比例承担109.9万余元。而对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李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四肢瘫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审法院支持或认定的数额并未不当。
在重新核算李某各项损失后,今年3月19日,阿克苏地区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诊所赔偿李某各项损害赔偿金241万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郭宇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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