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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浪》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宗涉及化妆品知名原料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详情首次正式公开。

据了解,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就国际原料巨头德之馨苏州妆莱等五家企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150万元赔偿判决,改判五被告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80.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并责令其在30天内销毁库存。

此案作为化妆品原料领域的标志性专利侵权纠纷,审理周期长达近三年半,凸显了知识产权维权,尤其是专利纠纷所面临的复杂挑战。同时,该案也折射出围绕核心专利的攻防已成为企业构筑技术壁垒、争夺市场话语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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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起于德之馨发现,苏州妆莱、陕西畅想制药、渭南畅通药化等五家关联企业自2019年12月起,未经许可共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一款二氢燕麦生物碱原料(羟苯基丙酰胺苯甲酸),该产品与德之馨专利原料SymCalmin德敏舒核心成分结构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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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SymCalmin德敏舒是一款具有舒敏功效的活性原料,既是德之馨的当家原料之一,更是不少敏感肌修护产品的“明星成分”。在市场层面,该原料的技术价值已得到实证,并被玉泽、珀莱雅、润百颜、韩束、可复美、HBN等多家品牌应用于其产品中。

据悉,本案涉案发明专利为“作为化妆品和药物活性化合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及其衍生物”(第200380104016.7号)。该专利虽已于2023年11月保护期届满,但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均发生在其法定保护期内。

注意到侵权行为后,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德之馨通过多地公证处对展会展品、电商销售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实物收货等进行证据保全,证实苏州妆莱等五名被告存在分工配合的侵权行为,其中经苏州妆莱负责人畅某透露,其侵权产品在国内的年销量达3-5吨

2022年8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原告方德之馨诉请五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开支8万元。五被告则抗辩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属于现有技术,且侵权获利仅数十万元。2023年8月,一审法院认定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赔偿150万元并停止侵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德之馨认为一审未查明实际损失,赔偿金额过低,按照德之馨方面的计算,若畅某透露的年销量属实,德之馨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至少在1亿元以上;五被告则主张未落入专利用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最高法受理后,于2024年4月再次开庭审理,并开展多项关键审理工作:责令五被告提交销售合同、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等财务资料,经核对确认其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数据真实;2025年5月组织各方赴渭南畅通药化住所地现场勘验财务账册,确认侵权产品销售记录与审计报告一致,同时发现车间库存部分侵权产品。

最高法终审审理明确三大核心裁判要点:

其一,专利保护范围界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包含化合物结构权利要求,侵权产品化学成分与德之馨相关产品一致,落入保护范围。

其二,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被告援引的专利文献仅公开了一类化合物的通式,未明确披露化合物的具体结构及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无需创造性劳动直接获得该化合物。

其三,赔偿数额精准计算,否定一审法定赔偿适用,采纳权利人损失计算方式,确认侵权产品实际销量482.05kg,结合专利产品为5%含量溶液、侵权产品为99%以上纯度粉末的1:20含量换算比例,以及专利产品均价、行业净利率、专利技术贡献率等,计算出经济损失2805531元,同时全额支持8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两者共计2885531元。

此外,因涉案专利已过保护期,终审判决未判令停止侵权,但考虑到库存侵权产品为专利有效期内生产,且系化妆品原料,为防止流入市场损害权利人及公众利益,责令被告销毁库存产品。

同时明确,五被告股东高度关联、分工配合,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作为最高法审理的化妆品原料专利侵权典型案件,明确了化合物专利侵权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打破了以往法定赔偿的模糊性,通过财务资料核查、现场勘验等方式实现赔偿数额的精准计算,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与此同时,判决所体现的司法裁判日益精密化的趋势,也对化妆品企业的竞争行为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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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妆品行业这片以专利成分为核心竞争力的激烈战场上,知识产权纠纷向来是悬于众多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多宗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将关于创新保护与竞争边界的行业议题,推向了审视与思考的焦点。

就在本月,国际美妆巨头拜尔斯道夫集团发布官方声明,称其对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围绕美白原料“KT-939”所进行的市场宣传与商业活动已持续关注许久。

拜尔斯道夫强调,此前未公开置评并不代表公司认同或背书相关行为,并已组织专业团队开展系统的科学评估、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且相关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声明中明确表示,后续将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以坚定维护其旗下王牌美白成分“提安明多®630”的创新成果与知识产权。

此声明一出,市场反应迅速且剧烈。次日(3月19日),开拓药业股价应声暴跌25%,市值蒸发超过5亿港元。

面对巨大压力,开拓药业于3月19日晚间紧急发文回应。公司宣称,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以科学严谨为核心的创新导向,“KT-939”系其自主研发并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化妆品创新原料,相关实验数据已于去年在国际顶级化妆品杂志上发表,含与早期开发的同机制产品(包括“630”)的对比结果。

回应中指出,“KT-939”作为全新原料进入国内外市场,更需要一个开放、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公司尊重所有先行者的知识产权与商业价值,但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凌和碰瓷的商业行为。

最后,开拓药业表示,“将就拜尔斯道夫集团的声明在不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情形下提及开拓药业和“KT-939”。由此造成公司和产品名誉受损,股价波动,进一步收集证据,行使法律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两种相似的成分,两张截然不同的声明,将一场潜在的技术争议直接推向了法律与市场较量的公开舞台。

在双方的二次回应中,开拓药业直言:“拜尔斯道夫的两次声明已对公司的股价和KT-939产品声誉造成严重伤害,这已经不再是科学,而是商战。”

据了解,提安明多®630与KT-939均属于间苯二酚类衍生物,是当前化妆品领域备受关注的两大代表性成分,二者均通过抑制人体酪氨酸酶活性,从而减少黑色素生成,帮助皮肤达到美白淡斑效果。

2024年11月,提安明多®630成功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注册编号“国妆原注字20240001”。这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首个获批的祛斑美白类新原料。

2025年10月,Thiamidol®正式揭晓中文商标——提安明多®。这一源自德国实验室、历经15年研发的专利成分,拥有了独属于中国消费者的“身份标识”。

与此同时,开拓药业则在2024年10月宣布其自主研发的KT-939已获得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委员会对国际命名化妆品成分的审查批准。

尽管两家企业从技术优劣延伸到专利归属与市场宣称,可谓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这场纠纷无论结果如何,都清晰昭示着中国化妆品原料市场已迈入“硬科技”与“强知识产权”双轮驱动的全新阶段。营销话术让位于专利文件,成分宣传战升级为实验室与法庭的复合战争。

唯有理解过去如何坚守,才能懂得未来如何抵达。上述案件及纠纷均指向同一个真相。即,未来化妆品行业的竞争,将是一场综合实力的终极考验。此次事件不仅是一次个案裁决,更折射出中国化妆品行业从营销驱动向研发驱动转型期的深层阵痛。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近年来持续强化化妆品原料的合规管理,明确要求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这促使头部企业必须重新构建合规体系和竞争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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