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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 (2025)冀0802行初178行政诉讼案件迎来一审判决。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一堂生动的依法行政教材:行政许可并非 “想撤就撤”,而是必须严格恪守法律边界!

一、案情回顾:原告合法取得规划许可,被无端撤销

原告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统称地产公司)于 2005 年合法竞得涉案地块使用权,2006 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地块东区因拆迁问题未于许可期限内动工,该地产公司于2020年重新取得合法规划许可,一切程序均合法合规。

然而,2024 年起,周边小区居民以 “日照影响” 为由投诉,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经充分核查,于2025425直接作出《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新泰家园东区 10-13、15 号楼规划许可。地产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承德市人民政府于2025911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撤销行为。

合法持有的行政许可,若遭遇不合理撤销,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地产公司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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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全力以赴:穷尽法律程序,捍卫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圣运律所组建专业办案团队,由王有银主任律师和杨杨律师主办,全程细致研判、精准发力,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1.全面梳理证据链:逐页核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变更公示、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日照分析报告等20 余项关键证据,固定 “许可合法取得、程序无瑕疵、日照分析完整” 的核心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2.精准锁定违法点:紧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严格区分 “撤销” 与 “撤回” 的法律界限,指出被告无正当理由扩大法律适用、无证据证明许可违法、无依据牵连撤销许可三大关键违法点。

3.庭审激烈交锋:庭审中,律师紧扣法条与事实,逐一反驳被告主张:

原告许可经合法审批,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

日照分析报告已完整覆盖周边小区,被告无证据证明报告 “不全面”;

15 号楼无任何日照影响,却被一并撤销,明显违法;

“周边环境变化” 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三、案涉机关违法之处:行政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撑,不攻自破

(一)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撤证,于法无据

1.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只有存在以下情形才可撤销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许可完全合法,无任何上述情形。被告以“周边环境变化、日照不达标” 为由撤销许可,明显扩大法律适用,将“撤回” 情形混淆为 “撤销” 情形,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2.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被告主张日照分析报告“内容不全面”,但原告提交的报告完整包含周边小区全部楼层日照数据,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亦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楼栋存在日照影响,却违法牵连撤销,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二)承德市人民政府:复议“走过场”,未履行监督职责

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本应纠正下级违法行政行为,却在被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依然维持原决定,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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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公正判决:违法行政行为,全部撤销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圣运律师代理意见,作出公正判决:

1.撤销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2.责令该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撤销承德市人民政府承政复决〔2025〕167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明确指出: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被告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作出撤销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五、普法警示:行政许可 “撤证” 必须守底线

本案具有极强的普法意义,圣运律师在此提醒:

1.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撤销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限定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法定情形内,不能以非法定理由随意撤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 个人:合法许可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遭遇行政机关违法撤销、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等渠道维权,法律会捍卫合法权益。

3.关键区分:撤销≠撤回

撤销:针对违法取得的许可,前提是许可本身违法;

撤回:针对合法取得的许可,因法律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且必须给予补偿。

本案中,被告用“撤销” 程序处理 “撤回” 情形,属于依法行政意识缺失的体现。

六、圣运说法

一切行政行为的作出皆需合法合理。行政许可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本案的胜诉,是企业的胜利,也是司法程序正义的胜利。圣运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正义” 理念,深耕行政法领域,为企业与公民捍卫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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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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