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招摇撞骗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且诈骗金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想请问,您知道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招摇撞骗罪吗?什么是招摇撞骗罪?对于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如何理解呢?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招摇撞骗罪。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对于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如何理解呢?
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对于是否能够准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抢劫罪、诈骗罪等从其侵犯的客体要件、主观因素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多次招摇撞骗。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即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既没有数额的要求,也没有其他情节要求。如果行为人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多次实施招摇撞骗行为,从主观方面可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大,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更严重,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如刑法中对于抢劫犯就规定了多次抢劫就是其加重情节。
多次一般指的是三次及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每一次的招摇撞骗行为都构成犯罪为前提,即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对于连续犯不能因为分别构成几罪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一个独立的罪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危害严重的,应当适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二、诈骗数额巨大的。
虽然招摇撞骗罪不一定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构成要件中也没有数额的要求,但是违法所得依然可以作为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诈骗罪中就将犯罪数额作为其量刑情节,如果行为人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招摇撞骗获取了巨额的物质利益,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物质财产,则可以构成情节严重。【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三、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后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人格权利侵害后,被害人因为该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溃从而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会影响案件的定性,但该后果所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这一严重后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威信及正常活动的。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样,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损害程度的大小,则直接反映出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由于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在实施招摇撞骗过程中具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实施招摇撞骗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不同,其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以及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也有所不同。
如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不仅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公正、廉洁的形象,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当然比冒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等社会危害性大。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应具体体现在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上。因此,应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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