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案件。黄某、沈某夫妻先后离世,留下一套共同房产。两人育有长子黄某甲(肢体残疾)、长女黄某丙、次女黄某丁;孙子黄某乙是长子黄某甲之子。
长子黄某甲持母亲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黄某自行录制、无见证人),视频中沈某表示应由黄某甲继承房产,同时黄某甲以自身残疾为由主张多分遗产;孙子黄某乙持爷爷黄某2018年所立自书遗嘱,主张继承50%房产份额。
黄某丙、黄某丁认为黄某甲持有的母亲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父亲黄某的自书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的份额。
法院合并审理后认定,本案可适用《民法典》,黄某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因无两名以上见证人,形式要件缺失,被认定无效。
案涉房产为黄某、沈某夫妻共同财产,黄某50%份额由黄某乙继承;沈某50%份额按法定继承,由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均等继承。黄某甲虽有残疾但具备劳动能力,主张多分遗产未获支持。
最终判决黄某乙继承50%房产份额,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各继承沈某份额的1/3,逾期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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