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一、案件概况
罪名:危险驾驶罪
结果:一审缓刑,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焦点:危险驾驶罪,具备如下条件,是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 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
2. 有坦白情节。
3. 危险驾驶事出有因——工作原因。
4. 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乡村公路一公里左右。
5. 缓刑必然会丢掉工作。
6. ……
备注:二审期间,邹玉杰律师团队介入,经过认真研究仔细分析,终于找到案件突破口,经过再次开庭,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S某在供电公司上班,待遇还可以。一天朋友家有喜事,他请假去喝喜酒,吃席过程中,他所承包的片区电线被搅拌车挂断,造成断电,老百姓打电话催促尽快处理。
供电所所长和大队书记都要求他尽快处理(不知道他喝酒),他过来一段时间,开车携带工具去了现场,并将事故处理,随后应所长要求报警,让警察查清事故原因。
警察到了,发现他酒后驾驶,随即案发。
可见: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一审结果并不理想,一审判处缓刑,没有充分考虑其情节轻微,且是在请假期间为了工作,为了避免老百姓的生命财产问题出现危险,才出现的该事件。
实际上,不管是按照相关规定,还是参考本院相关案例,都应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三、办案过程
一审判处缓刑后,S某和他朋友就找到邹玉杰律师,想委托邹律师作为S某的二审辩护人,希望争取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邹玉杰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尽快研究案件材料和细节,毕竟细节是魔鬼,同时还要尽快准备上诉材料,而且是说理充分的材料。
2、检索相关案例,寻找案件突破口,要相信任何案件或多或少总是不完美的,总会有突破口的。
深入了解案情后,邹玉杰律师和团队成员一起对该案件的辨点进行了研究,认真分析了案件的各种可能性:
①本案是否属于情节轻微?
②本案中,S某为了工作而危险驾驶,要不要对其减轻处罚?
③当地有没有类似案例?类似案例的结果又如何?
④为了工作,最终却失去了工作,是否有点不合情理?会不会打击其他真心热爱本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3、与二审法官多次沟通(有理、有据、有节)
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前庭后,邹玉杰律师及其团队成员通过各种和办案机关沟通,形式包括见面、电话、书面等等:
①及时和出庭检察院进行有效沟通;
②向二审合议庭提交新证据,有新证据,才有更多可能(包括开庭);
③沟通二审开庭事宜,和办案人员沟通时,着重说明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和社会效果;
④庭后向合议庭提交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⑤……
四、办案思路
鉴于S某在一审时已经认罪认罚,本次庭审仍然愿意认罪,且对于自己酒后开车的行为深表后悔,辩护人仅就案件量刑情节问题发表意见,具体有五个方面的问题:
上诉人S某的行为虽形式上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为协助合议庭全面、客观地审视本案,特提出如下深度辩护意见:
一、本案完全符合《醉驾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情形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出于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宿云飞的行为也是符合该情形的,高压线被撞断确实相当危险,再加上领导和村书记的一再催促,本案中的具体情形也确实属于“紧急情况”。
即便退后一步,尽管上诉人宿云飞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6.5mg/100ml,略高于150mg/100ml的参考线,但该数值仅超出临界值11%,属于“刚达入罪标准”范畴,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也符合国法人情。
更重要的是,本案具备多项“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的实质性要素,完全符合该条第(四)项的兜底规定。机械地以数值划线而忽视案件的具体情境,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上诉人的主观恶性极低,驾驶动机具有正当性与公益性
1. S某驾驶动机并非为了个人私利或享乐,而是基于职责与公共安全。
一审中已查明,上诉人是在接到村书记张某及供电所副所长李某的多次紧急电话催促下,得知高压线被刮断,随时可能引发触电伤亡事故或火灾。在此危急关头,上诉人作为供电所工作人员,出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迫感,才在饮酒状态下驾车前往现场处置。
虽然该情形因不具备“迫在眉睫且无其他选择”的严格条件,可能难以认定为法定的“紧急避险”从而无罪,但其动机的正当性是客观存在的。这与那些为了赴宴、娱乐、逞强耍横而醉驾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上诉人S某的主观心态是“救人抢险”而非“漠视法纪”,其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普通醉驾案件。
2. 期待可能性降低。
在当时通讯不畅、时间紧迫且自认为驾驶距离极短(仅1公里)的特定情境下,要求行为人完全放弃驾驶寻找代驾或等待他人,在客观上存在较大困难。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在评价刑事责任时,应充分考量行为人在特定压力下的选择局限性。
三、客观危害:驾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任何现实危险
1. 行驶环境封闭,公共安全风险极低。
上诉人行驶路线为乡间小道,非交通主干道,当时路段行人、车辆稀少。其驾驶行为并未将不特定的多数人置于高度危险之中。
2. 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持续时间短。
证据显示,上诉人全程行驶距离仅约1公里,车速控制在较低范围,驾驶时间也极短。这种“短距离、低速”类似挪车式的驾驶行为,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远低于在城市主干道长距离高速醉驾的行为。
3. “零损害”结果。
本案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醉驾意见》的精神,对于未造成实际后果且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应优先适用从宽处理。
四、类案检索与同案同判:参照(2025)皖16刑终36号案,本案更应免罚
辩护人想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一个案例——本院作出的(2025)皖16刑终36号纪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比分析:
酒精含量:纪某某案为172.1mg/100ml,高于本案S某的166.5mg/100ml;
从宽情节:纪某某案主要依赖“立功”情节获得免罚;而本案S某虽无立功,但拥有“抢险救灾性质的正当动机”这一更为特殊的酌定从宽情节,且同样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危害后果:两案均未造成交通事故。
法理推导: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逻辑,酒精含量更高、仅凭立功情节即可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某某案已获改判;那么,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维护公共利益这一高尚动机的S某案,若不能获得同等甚至更优的处理(免予刑事处罚),将严重违背“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原则,损害司法公信力。
五、社会效果与刑事政策:免予刑事处罚是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最佳选择
1. 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法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教育和预防。对于S某这样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偶发且出于公心的基层工作人员,判处实刑或缓刑均可能导致其失去工作、家庭陷入困境,进而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 行政处罚足以达到惩戒目的。
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无罪”或“无责”。
公安机关仍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亦可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这些措施足以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无需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
3.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诉人S某不顾个人安危(醉驾风险)去排除公共安全隐患,其行为内核体现了敬业奉献和担当精神。若对此类行为施以严苛的刑事处罚,可能会在社会层面传递“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负面信号,挫伤基层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的积极性。
司法裁判应当兼顾法理与情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度。
六、结论与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S某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但综合考量其刚达入罪标准的酒精含量、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动机、显著轻微的客观情节、坦白认罪的态度以及同类案件的判决先例,其犯罪情节确实属于“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一审判决未能充分评价上述关键量刑情节,量刑实属偏重。
为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
秉持实质正义,突破唯数值论的机械司法思维;参照类案判决,严格落实《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宿云飞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五、办案结果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S某犯罪情节轻微,故而合议庭一致同意对S某免予刑事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6年3月23日,某中级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2026〗皖16刑终37号),判决对S某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总结——
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应该时刻谨记:我们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哪怕再小,都绝不仅仅是一个孤立案件,而更多时候恰恰是客户的整个人生缩影,一旦出现偏差,就不仅会影响到客户自己,更有可能会影响他们整个家庭以及后代子孙。
一个不慎重,一个小误差,没有阻止住一个冤假错案的出现,就很可能导致一个幸福家庭的瞬间瓦解,进而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悲惨结局。
其实更可怕的,或许还在后面——那个真正的凶手会继续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继续害人无数。
所以,律师的每一次努力争取,哪怕一时作用并不明显,但绝不会没有任何作用。
或许经过持续不断的争取,最终让一个嫌疑人得到了更公正合理的处罚,进而避免了一个冤假错案的产生,当然也会有其他价值出现——保护了某些有可能破碎的家庭,间接造成真正罪犯的落网。
所以,
只要坚持努力,成功就绝不会遥不可及。
只要永不放弃,冤案就很可能沉冤昭雪。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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