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网
“职业碰瓷王”陈某疯狂“碰瓷”,制造交通事故上百起,骗取保险金与赔偿款,涉案金额达28.49万元。面对因时间久远部分事实难以查清的困境,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检察院依法细查严审,实现精准指控。2026年1月2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疑点频现
无责事故暗藏“碰瓷”玄机
2024年6月,铜仁市某酒店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涉事双方及时撤离后到当地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处理,经认定陈某无责任,对方负全责。但这起交通事故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因为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处理与陈某有关的交通事故。
“表面上看都是对方全责,但陈某每次开车都是在对方车辆变道、掉头的‘关键’时机碰上,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认为陈某有“碰瓷”的嫌疑,立即将情况上报。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经初步核实,发现与陈某有关的交通事故近百起,绝大部分都是判定对方全责,经分析认为陈某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重大嫌疑。2024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
2025年3月20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拒不承认“碰瓷”诈骗,称均是因其驾驶技术不过关导致的交通事故。然而,面对公安机关摆出的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陈某最终承认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犯罪事实。
据陈某交代,其先故意制造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进而提出赔偿修车费等,如果对方不要求通过保险赔付,他就让对方直接将钱赔付给他;如果对方要求通过保险公司赔付,他则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与汽车修理厂协商不修车或者简单修车,让对方把保险定损费用与实际维修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付给他。
陈某的诈骗伎俩也并非无人察觉,其间多名出租车所有人聘请陈某为驾驶员后,因屡发交通事故怀疑陈某诈骗将其解雇,但陈某随即又找到其他出租车所有人,应聘成功后继续行骗。2020年11月29日,陈某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费用被外省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此后,陈某不但没有醒悟,反而继续通过制造交通事故诈骗。
公安机关初步查明,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陈某驾驶出租车、自家小轿车在铜仁市碧江区、万山区的道路上行驶时,多次趁同方向行驶的其他车辆变道时以“碰瓷”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7起,从中骗取保险赔偿金、出租车停运损失费等。2020年1月至2024年6月,陈某利用同样的作案手法,驾驶以租代购的车辆或者租用、借用的出租车,在铜仁市碧江区、万山区、松桃县、江口县、玉屏县等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68起,从中骗取保险赔偿金、出租车停运损失费等。2025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提请万山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廖敏经审查案件后认为,在近百起交通事故中,其中大部分证据闭环,足以认定陈某涉嫌诈骗罪。2025年4月27日,万山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为查明陈某主观故意,需进一步加大审讯力度,核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部分交通事故仅有理赔资料,无被害人证言,需收集证人证言”……批捕后,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提出引导取证意见。随着侦查的深入,更多的交通事故被查实,部分交通事故还涉及湖南省怀化市、湘西州和广东省广州市。
细致审查
破解案件事实认定难题
2025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万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71起,致使多家保险公司被骗33.86万元,致使事故对方当事人被骗误工费(出租车、网约车停运损失费)、车辆折旧费等费用合计6.67万元,其中陈某直接非法获利20.58万元。
检察官讨论案情
“陈某诈骗案时间跨度长、交通事故多、涉及区域广,要让每一起诈骗事实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成为办案的一大难点。”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检察官对171起交通事故进行了逐案梳理审查,主要分成三大类:
对于事故形态为陈某利用被害人变道、掉头故意制造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属于陈某惯用“碰瓷”手法,原则上全部予以认定。但部分交通事故因时间久远,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缺乏被害人证言,陈某对具体事故描述不充分,对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状况无从知晓,不予以认定;
对于事故主要由陈某驾驶行为引起,但从事故形态看非陈某惯用“碰瓷”手段,且陈某承担全责或主责的交通事故,如陈某单方事故、倒车碰撞他人车辆的事故等,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法要求对方赔偿出租车、网约车停运损失费,且会造成所驾驶车辆保险费用增加,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原则上不予认定;
对于部分事故主要由他人驾驶行为造成,且从事故形态看非陈某惯用“碰瓷”手段的交通事故,如陈某被追尾的交通事故,难以认定陈某故意刹车制造对方追尾事故,不能排除正常事故的可能,原则上不予认定,但对于陈某超车后返回车道立即刹车,“碰瓷”故意明显的,予以认定。
“在审查过程中,百余名被害人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陈某存在异常驾驶行为、被骗取财物,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证实陈某在修理厂维修并获取差价,出租车、网约车所有人证实陈某是涉案车辆驾驶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理赔档案、微信转账记录等与被害人证言等相印证。”办案检察官介绍,上述证据足以证实138起交通事故系陈某为实施诈骗故意制造,其余33起交通事故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是陈某故意实施。
陈某实施的诈骗行为中,绝大多数事故单次均未达到诈骗罪入罪金额,诈骗金额能否累计计算?办案检察官经研究认为,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对诈骗罪数额能否累计计算没有明确规定,但陈某长期实施“碰瓷”行为,呈现出连续的状态,应整体进行评价,数次诈骗金额可以累计计算。
“类似未经处理累计计算在走私犯罪、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中均有体现,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对诈骗犯罪累计计算并不违背法治精神。”办案检察官表示,陈某长期实施“碰瓷”行为,对被害人财产以及驾乘人员人身安全、交通秩序均具有极大危害,完全具备了刑事犯罪中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应当予以打击,如果不予认定,犯罪分子很容易以此规避刑事打击。办案检察官搜索了多个地方的判例,发现均对多次“碰瓷”诈骗数额进行了累计计算。经统计,陈某故意制造的138起交通事故,诈骗金额共计28.49万元。
依法提起公诉
“职业碰瓷王”终获刑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5年9月26日,万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025年3月,陈某在贵州省铜仁市、黔东南州,湖南省怀化市、湘西州和广东省广州市等地驾驶小汽车,利用其他车辆变道、压线、掉头等时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38起,骗取多家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以及事故相对方赔偿的车辆维修费、停运费等共计28.49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诈骗次数多,该院综合考量陈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的量刑建议。
庭审时,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诈骗金额应以理赔款扣除修车费后剩余部分认定”“陈某系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诈骗金额应以被害人实际被骗财物为准,并不以其获利为准;陈某系被办案机关以挪车的名义通知到固定地点后抓获归案,到案后办案机关对其进行了多次讯问,在前期的讯问中,陈某均称是因其技术不过关导致的交通事故,不能构成自首,并当场予以反驳。
2026年1月23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长点评
严惩“碰瓷”犯罪
守护群众出行安全感
行为人使用“碰瓷”手段骗取财物,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又威胁公共交通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应依法予以打击。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行为人省内省外交通事故资料,梳理事故发生的具体形态,收集被害人、理赔员、维修员等人证言,提炼事故规律,以便后续准确认定主观碰瓷故意;查明行为人是否存在暴力、威胁等索财行为,以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在“碰瓷”行为认定上,对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变道等惯常手段制造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全部予以认定,对于非惯常形态事故,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出租车、网约车行业交通事故发生概率等综合分析,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慎重认定为“碰瓷”行为。在涉案金额认定上,对单次骗取金额未达立案标准的,鉴于行为人长期反复实施“碰瓷”行为,犯罪故意、行为均具有一贯性,应计入诈骗数额。同时高度重视释法说理,促进行为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宣判后,陈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出行时遵守交通规则,遇“碰瓷”不要私了,及时报警、固定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陈洁)
来源|检察日报 全媒体记者:丁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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