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众多用人单位就社保缴纳、补缴、放弃参保及挂靠等用工合规问题咨询频繁。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烟台市社保经办实操规范,对企业高频社保合规问题逐一梳理解答,明确核心合规原则与实操要求,供用人单位参考适用。
问题1: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对用人单位是否产生免责效力?
答
不产生免责效力,该承诺或约定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合意予以免除或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明确指出此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问题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已出具《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为由进行抗辩?
答
用人单位以此抗辩难以得到支持,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无效后,用人单位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劳动者曾作出放弃社保的承诺而免除。
问题3:若劳动者同时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效力如何?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
答
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而无效。在此基础上,约定劳动者放弃因单位违法(未缴社保)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该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核心权利,同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问题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答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问题5:用人单位逾期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何种行政处罚?
答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以下行政责任:
1.补缴与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4.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6: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应由谁承担?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多次通知劳动者参保,劳动者均明确表示不参保,并单方出具或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用人单位可以此为依据请求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滞纳金,部分法院会酌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滞纳金承担比例。[(2024)粤06民终2679号靳某、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问题7:任何情形下用人单位都可办理社会保险补缴吗?
答
烟台市范围内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可以申请补缴:
1.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35个月以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35个月以内)的,补缴单位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及补缴期间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工资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认定符合补缴条件后,方可补缴。
2.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和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含)的,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和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含)的,申请人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以此作为核实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等核定缴费基数。
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各年度各项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缴所需表格、材料,可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
(http://rshj.yantai.gov.cn/)“社保费补缴流程及所需材料”中下载。
3.计划内临时工以及合同制工人补缴。
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和烟人社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未缴费的时间段,可以进行补缴,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提交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职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原始材料,符合补缴条件的进行补缴。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补缴。
2011年7月1日之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5年(60个月),延长缴费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
提示:根据烟台市社保补缴业务办理对外口径,前述4种补缴情形中,除第4种情形系由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补缴手续不产生滞纳金,其他由用人单位补缴的情况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
问题8: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否向劳动者主张返还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答
在完成举证责任的条件下可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键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其此前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是明确区别于工资的、专门用于替代社保缴费的“补偿”或“补贴”。如果该款项与工资混同发放,无法区分,则用人单位的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问题9: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转正后再办理参保,该约定是否合法?
答
该约定无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强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任何免除该义务的约定均属无效。
问题10: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合规应对全日制劳动者拒不将社保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并请求折现补偿等其他坚持不在本单位参保的情况?
答
用人单位应当知晓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发放社保折现补偿的行为,均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亦会构成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重要证据。针对劳动者坚持不在本单位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按用工阶段通过以下合规路径处理:
1.入职审查阶段:直接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通过社保参保记录核查劳动者参保状态,明确告知劳动者入职后需依法在本单位参保,不得放弃社保或要求折现补偿。若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在本单位参保、不愿转移社保关系,或坚持要求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基于用工合规风险防范,直接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劳动者不予录用的原因(明确系因劳动者拒不配合依法参保),完整留存相关沟通记录及告知凭证,避免后续争议。
2.仍处于试用期内劳动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事前在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将“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参保手续、不转入社保关系、要求放弃社保或折现补偿”列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形,由劳动者书面签字确认。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出具书面《社会保险参保催告书》,要求其限期办理参保手续并告知法律后果,完整留存送达凭证。催告期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仍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已转正劳动者,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已转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出具书面《社会保险参保催告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催告期满仍拒不改正的,可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已将该行为明确列为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社会保险缴纳是劳资双方的法定强制义务,在此也提醒烟台各类用人单位恪守法律规定,规范参保、补缴等操作,规避各类法律风险,保障劳资双方权益。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任助理
专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工作业绩
从业以来为中石油、昆仑能源、益阁新能源集团、业达欧力普、龙湖置业、凌宇机械、海翌能源、枫林混凝土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所获荣誉
2024年度第六届烟台律师辩论赛团体一等奖、优秀辩手
2024年山东省律师辩论赛团体优秀组织奖、优秀辩手
2025年度第七届烟台律师辩论赛团队一等奖、最佳辩手
2025年山东省律师辩论赛团体亚军、优秀辩手
烟台律师产业法律服务产品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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